金陵晚报记者石明舟:南京市民在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之后,每年的集中支取还贷一般都在3月到6月进行。在此期间,市民可以把缴存的公积金提出来归还购房贷款。以往这项业务都是市民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跑腿”,而从今年开始,市民可以和银行签个协议,把这个“跑腿”的事委托给相关银行。
据了解,根据2005年年初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委托支取住
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起,已办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职工可以与银行签订一项协议,把支取公积金还贷的事务委托给银行。
委托支取还贷手续什么时候可以办理?据介绍,2005年3月1日以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根据本人意愿,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就可以跟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如果市民在2005年3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那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8月份之前,到贷款银行集中签订《委托协议书》。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后,这些已贷款的购房人在3到6月份的集中支取还贷期间,不再办理柜台支取还贷业务。当然,到了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时候,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的效力也随之终止。办了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把支取还贷业务委托给银行后,银行将在每年的8月10日为其办理公积金的还贷批扣。
据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介绍,今年是我市委托支取还贷的头一年,今年将在12月10日增加一次委托支取还贷批扣。也就是说,8月10日以前就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的贷款购房人,在8月10日支取还贷后,到12月10日还将有一次支取还贷机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还提醒市民,如果贷款职工及配偶发生工作变动,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积金(住房补贴)账号发生变化的,则应该及时按要求变更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并与贷款银行签订《变更协议书》。
附件
办委托支取还贷所需材料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本人及配偶的单位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账号、个人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账号。3、本人的储蓄还款存折4、本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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