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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不得搭车银行个人理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2:07 东方早报

  银监会昨天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加强对日益盛行的银行个人理财的风险控制。银监会明确指出,理财计划不得强制搭售储蓄存款,同时银行不得无条件承诺理财收益高于存款利率。

  去年以来,各家银行纷纷卷入人民币理财发行大战中。其间出现的种种问题令监管层
头疼不已: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一定量的储蓄存款;有银行借人民币理财逃税。最令监管层头疼的是,有银行借人民币理财之名,行变相高息揽储之实。

  针对上述种种违规现象,银监会明确开出“药方”。这些药方包括: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当做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捆绑销售;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同时,银监会在拟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提出,单项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为5万元。观察人士称,这一规定很可能限制中小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眼下部分中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仅为1000元。

  拟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严禁以下行为: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活动的。

  对违规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银监会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取消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1至3年任职资格;对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商业银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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