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窃存单为何不能凭号兑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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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2:15 每日经济新闻 | |||||||||
法官认为,凡储户在主张自己的储蓄权利时,都必须以储蓄存单作为权利凭证 严登峰 梁宗 NBD上海报道 徐先生购买的十张有奖储蓄存单在一次失窃事件中不翼而飞,而徐则庆幸自己记下了存单号码。然而,令徐先生感到不解的是,储蓄机构依然拒绝支付这1万元存款,理由是其在
1997年,徐先生在浦东参加某储蓄机构组织的“月月红有奖邮政储蓄”,存入1万元领取了10张有奖存单。徐先生有记日记的习惯,记录了当天购买的存单号码,并把这十张存单放在单位的保险箱里。 同年12月18日,徐先生单位保险箱被撬,他的10张存单亦不翼而飞。徐当即报案,同时把失窃存单的号码告诉警方。据此警方向全市该储蓄机构各分支发出了协查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对报窃号码存单注意查控。然而7年过去了,存单至今不见踪影。 原告:存单虽失窃,存款所有权并未丧失 之后,徐多次与该储蓄机构交涉,要求兑取1万元存款,但该机构却以该有奖储蓄存单“不记名、不挂失”,没有存款凭证无法兑现为由予以拒绝。徐先生不得已于2004年8月将该机构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1万元存款及300元利息。 徐先生认为,他虽然失窃了存单,但是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他和该储蓄机构之间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虽然该机构事先已告知该存单“不记名、不挂失”,但在事发后,已通过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事实上该机构已经承担挂失支付的义务。现在面临的是公安机关未破案,窃贼又不敢前来兑取,而自己因手中没有存单无法兑现的尴尬局面。也正是由于“不记名、不挂失”才导致失窃存单无法查询,这一后果理应由该机构来承担,该机构也没有理由凭借“不记名、不挂失”从中获利。该机构拒绝兑付存单上的存款,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被告:无法确认失窃的存单是否已经兑付 而该储蓄机构的代理人表示,“月月红”销售了130万张共计13亿元,尚有约2万张没有兑付,由于工作量太大,他们只记录中了房屋大奖的存单号码,至于其他则不会记录。即使最后销账时,也只核对金额不核对号码。因此无法确认失窃的存单是否兑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就这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徐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徐先生与该储蓄机构之间存在存储关系。 法官点评: 储蓄合同是存储双方就储蓄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致协议。在协议形成后,双方对既定的条件应具有履行的义务。在“月月红”有奖储蓄办理过程中,该储蓄机构将“不记名、不挂失”等作为合同形成的条件,凡购买此有奖储蓄的公民都应知晓并接受这一合同条件的制约。因此,凡储户在主张自己的储蓄权利时,都必须以储蓄存单作为权利凭证。徐在提供不出储蓄存单的情况下,要求该机构给付存款和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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