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葛华勇

  近年来,从全球范围看,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深受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洗礼,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并涌现出一批富有活力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拓展了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有益的补充。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少数金融科技企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业务脱离实体经济、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而放松风险防控的现象,引发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值得监管部门及业界关注。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和重要支撑,起到了推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的关键性作用。但金融一旦脱离实体经济,就意味着金融泡沫和风险的形成,须认真加以防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指出,我国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对我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尤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从当前金融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看,部分企业实质上已经从事了金融业务并触发了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引导金融科技企业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并促进智能经济升级。

  把握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实质

  一、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型金融创新的总称

  近年来,“金融科技”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业热议的话题。但是,金融业界尚未形成对“金融科技”的统一认知及定义。因此,应该从概念上对“金融科技”进行正本溯源。这里,我们暂且援引根据2009年G20领导人伦敦峰会决议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所作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可能形成深刻影响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的新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的技术驱动型金融创新”。故此,我们理解,金融科技企业是依托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网络借贷、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股权众筹等领域以较低成本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企业的总称。金融科技企业往往通过网络零售银行、移动支付、网络借贷等服务推动着当地普惠金融的发展。以中国为例,金融科技企业多点开花,在移动支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理财等领域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有效补充,为消费者、企业、社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据统计,2016年,中国移动支付交易总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有超过4.69亿用户享受到了移动支付的便利,在网民中的普及渗透率达到67.5%。

  二、大量金融科技企业实质上从事着金融业务

  从当前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经营活动看,部分企业本身从事的就是金融业务,部分则以高科技企业为名变相从事金融业务。以现金贷行业为例,自2015年开始,现金贷业务以其实时审批、快速到账、还款便捷等特点作为消费金融一个重要的分支在我国开始野蛮发展。据相关机构测算,截至2017年11月,国内运营现金贷的机构近2700家,其用户近1000万人。典型的现金贷机构依托其在某地方政府申请的小贷业务牌照或网络小贷业务牌照开展业务,但大量现金贷机构没有申请任何业务牌照,涉嫌无照经营。现金贷,顾名思义,明显属于传统金融业务当中的信贷业务,现金贷机构从事的就是金融业务。

  另以P2P网贷行业为例,与现金贷行业紧密相关的另一个行业是P2P网贷行业,大量现金贷机构就是由前几年的P2P网贷机构转化而来。近年来,中国P2P网贷行业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出现迅猛增长,但是大部分机构往往没有合法信贷牌照却异化为信用中介,部分网贷企业偏离监管部门给其设定的信息中介定位,存在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等违规行为,甚至形成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这类企业实质上在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按业务实质对金融科技企业加强监管

  一、科技对金融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存在放大作用

  金融的本质是价值的跨时空交换,通常是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转移错配,金融机构的任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开展金融活动时的信任问题,金融机构天然是信用中介。

  在创新科技对金融业渗透如火如荼的今天,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被显著放大。科技本身只是手段和工具,从对人类利弊价值角度看,是中性的。但在科技渗透和应用初期,人类往往没有充分意识到科技对风险的放大作用,或者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应对这种风险。比如交通运输行业,小轿车普及早期往往伴随着高交通事故率、高伤亡率,显著放大了行业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行业,即使风险防控较为严谨的传统金融机构在引入新科技、新产品时也可能会因经验不足放大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本世纪初,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曾一度爆发的信用卡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当前,我国大量金融科技企业已实质上从事着金融业务,但其在扮演“信用中介”这个角色时,风险防控能力与行业要求相比往往不足。以现金贷行业为例,互联网的高效媒介作用使金融撮合效率快速增加,业务非面对面特征使身份认证的可靠度降低,互联网对时空限制的突破使债务追偿的难度大大增加,但是现金贷机构往往没有像金融机构那样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这些都增加了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家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全社会风险联防机制也未充分建立,这也进一步放大了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估计有近200万现金贷借款人存在多头借贷、拆东墙补西墙的支挪情况,这些信息均不为监管部门准确掌握,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漏洞。

  二、健全制度,加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审慎性监管

  与普通行业不同,金融行业作为直接与货币经营相关的行业,行业风险如不能很好控制,其后果和危害更重,影响面也会更大。也因此,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将审慎监管原则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核心原则确立下来,从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市场准入和结构、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披露、监管者的正式权力、跨境银行监管七个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作出规定。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美国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总体上遵循按业务实质分类监管原则。如从事金融业务则将其纳入现有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即将金融科技企业纳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构成的传统金融体系中,分别由联邦、州层面相应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如仅为金融机构提供外包服务则不受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直接约束。

  在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往往已经从事金融业务,部分金融科技企业本身就是金融企业,如长期得不到规范,这些企业在创新和发展的冲动下往往不顾及潜在的风险,给广大客户及自身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后果十分严重。另外,如对已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未按照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也会对传统金融从业机构构成不公平竞争。

  因此,我国也应不断健全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制度,加强审慎性监管。总体上,可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实质,将其纳入现有金融业务监管框架中进行监管,不断细化监管具体内容。自《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我国监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准入监管制度。但是,现有制度监管空白较多,制度条款宽松,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如互联网信托、股权众筹等领域还没有准入监管;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领域准入制度还仅停留在地方政府层面,各地制度不统一,监管条款设计也较为宽松,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监管制度。

  在金融科技行业系统性风险高企的今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管迫在眉睫。监管部门应按照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实质,对其实施审慎性监管,切实“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理退出”三道防线。

  金融科技企业应服务智能经济发展

  当今时代,科技不但与金融行业高度融合发展,其也正对国民经济各行业进行全方位的渗透。在此背景下,各主要国家逐渐把打造“智能经济”视作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欧盟在《欧洲2020战略》中,将发展以知识和创新为基础的智能经济作为欧洲发展的首要重点;美国白宫去年11月发布的《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策略规划》阐述了美国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和机遇,以推动智能经济发展;今年7月,我国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目标,提出“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形成“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因此,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金融科技企业服务智能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面。

  相关研究表明,在金融科技向各金融细分领域快速发展和渗透过程中,支付作为金融业务的重要一环,是金融科技应用渗透的最主要领域。事实上,科技渗透已使支付产业自身迈入智能化时代,为服务智能经济奠定了基础。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的不断加快,科技正在从支付信息收集、传输、处理等各个环节促使支付业态发生快速变革。支付介质从磁条卡转变为智能卡、智能手机;支付模式从传统刷卡到NFC闪付、远程在线支付;支付场景从面对面支付延伸到随时随地、随心所欲支付。

  因此,支付产业有望成为金融科技领域服务智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破口,业界应该加以引导推动:

  一是加快大数据业务发展,以数据驱动智能经济发展。智能经济时代,数据和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支付产业相关企业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电商、政务、医疗、教育、通信、金融服务等领域企业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丰富的数据资源池,并以此为基础,加快研发风险管理、信用评级、精准营销、客户管理等大数据应用,为各行业商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深化智能支付技术应用,服务智能经济人机协同升级。智能经济时代,人机协同成为主流生产和服务方式,而智能支付将在人机协同的生产和服务当中充当重要一环。支付产业相关企业可加快探索实现文字、语音、人脸识别等多种新型的智能人机交互支付新模式,并推动在智能医疗、金融、家居、旅游等领域快速应用,提升各行业服务体验及运营效率。

  三是拓展多元化支付场景,支持智能经济跨界融合。智能经济时代,产业跨界融合成为常态,不同行业经过相互渗透、融合或裂变,整合到一起,实现产业价值链的延伸或突破。以汽车行业为例,中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汽车+”跨界融合工程,要引导汽车企业积极协同信息、通信、电子和互联网行业企业,以充分利用新技术。其中,支付就扮演着重要角色,多元化支付场景解决方案可实现高速不停车收费、充电桩无感支付、拥堵智慧收费、公共停车无感支付等场景服务。

  四是打造多样化支付产品,促进共创分享经济业态发展。共创分享经济是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型业态形式。共享单车、共享住宿、共享家政等细分领域在建立陌生人之间互信、推进规模化发展等过程中,均离不开支付这一基础服务。支付产业已在致力于为各类共享经济交易场景提供个性化支付解决方案,为共创分享行业实现顺畅的服务打通“最后一公里”。      

  作者:葛华勇(中国银联董事长)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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