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9日10:58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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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原涪陵国投副总受贿76万维持原判 行贿主体涉及7家金融机构

  来源: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原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心平受贿76万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受贿罪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没收 1.8364万元赃物以及对未退账款7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根据案情介绍,涉案的行贿主体一一曝光,涉及2家设计机构及7家金融机构、西南证券、平安证券、中山证券4家券商以及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3家 银行)。

  刘心平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逮捕。刘心平原任职的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涪陵国投”)为国有独资公司。2009年12月至案发,刘心平利用担任涪陵国投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融资业务的职务之便,在与证券公司洽 谈、确定融资方案、签订融资合同等工作期间,为融资业务承办放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0364万元。

  根据案情披露的犯罪实施显示,向刘心平行贿的主体分别以设计院、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的名义进行行贿,具体涉及行贿主体、企业、涪陵集团项目以及行贿金额如下表所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心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心平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刘心平具有坦白情节不当,导致该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 予以纠正,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定罪量刑部分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追缴赃款的数额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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