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3日15:3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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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正式发布:存管人不得提供保证或担保(全文)

  新浪财经讯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接近尾声的同时,对于网贷平台的监管正逐渐深入。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发布《网贷平台资金存管指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作为网贷机构的存管人。但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此前,银监会于2016年8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如今,《指引》发布,对于网贷平台存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指引》共包括5章29条,明确指出网贷机构的存管人为商业银行,且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存管网贷平台资金,但并不能为网贷平台提供增信。

  网贷机构引入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是否意味着其安全性更高、可信度更强?

  《指引》明确指出,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而且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新浪财经 张彦如)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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