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0日 13:28 中国银行业 

  话题4:规范互联网金融

  

  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许海:加强银行业网络融资创新

  

  应充分发挥银行业主渠道作用,运用互联网与大数据建立风险控制模型,实现信贷业务尤其是小微和个人金融业务在风险可控基础上的批量化发展。

  

  随着国家“互联网+”行动以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的深入实施,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为互联网金融加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与市场基础。

  金融业应立足金融本业,创新发展,全面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商品流互联,着力构建面向实体经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这样既为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增添了新动力,也为推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转型提供了新引擎。

  一是推进信息化银行建设。充分借助和发挥互联网金融网络特色,积极研究和探索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以把握客户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为核心,以提供全面、开放、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为目的,以推进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为抓手,构建信息化、互联网化金融服务新业态,促进金融业融资、支付中介职能向“融资、支付中介+信息中介”服务转型。

   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快推进“平台+大数据+金融”的整体布局,强化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跨界融合应用,真正将互联网金融联通工商百业、惠及千家万户、服务国计民生。要突出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通过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与金融信贷专业优势相结合,帮助小微企业和涉农商户提高融资可获得性和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突出加强对新兴业态培育和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的支持,通过打造服务政府机构、集团公司以及贯穿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云平台,开发针对医院、学校等特定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促进社会服务和企业经营的便利化,带动各行各业实现“互联网+”的升级发展。

   三是高度重视银行业网络融资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业主渠道作用,借助专业优势,运用互联网与大数据建立风险控制模型,完善产品和流程,实现线上自助操作、业务自动处理、风险精准监控,打造额度适当、信息对称、适合标准化的信贷服务,实现信贷业务尤其是小微和个人金融业务在风险可控基础上的批量化发展,为客户带来“无地域、无时差、一键即贷”的信贷标准化服务。同时,开展个人信用消费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全线上的消费信贷业务服务,支持扩大消费升级。

   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督和安全防范制度体系建设。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电子商务平台信息资源垄断、互联网理财对国家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的风险等问题,要全面构建以健康发展、安全防范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统一相关制度、法规,规范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管理与监督,促进互联网金融公平、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副总经理谢卫:重视互联网“伪金融”的新风险

  

  近期爆出的“e租宝”、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等事件,实质上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违法行为,要完善监管,为行业发展悬上达摩克利斯之剑。

  

  所谓“伪金融”是指一些公司,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理财公司以高收益产品为诱饵,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来筹集资金,在融得资金后,并未按照合同将资金用于事前约定的项目,从而导致各类金融风险的金融行为。这种所谓的金融活动,长期以来一直是被严格禁止。但这两年来随着金融创新浪潮沉渣泛起,一时成为行业创新的标竿,让普通投资者真假难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秩序和金融秩序。现在是到了正本清源的时候了,“伪金融”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此类平台公司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创始人虚构借款人信息,以高利率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秒标等形式,在吸引投资者大量资金后卷款而逃。

  二是自融。此类平台公司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对接到平台实际运营方或平台关联方,实现自用目的。

  三是庞氏骗局。此类平台隐瞒经营不善的事实,通过发布标的筹集新的资金垫付给先前的投资人,企图通过以新还旧的方式渡过难关。

  四是资产池错配。此类平台私设资金池,投资人资金先流入平台指定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通常存在“以短养长”的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危机。上述“伪金融”行为的具体危害有以下几点:

  劣币驱逐良币,导致行业内一些稳健的平台被这些“伪金融”平台“驱逐”。互联网金融发轫于互联网行业,长期奉行“平台为王,流量分发”的商业模式。为了与传统金融机构和同行抢夺客户,高收益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常采取的投资奖励机制 。这其中,“伪金融”平台对资金成本尤其不敏感,标出的收益率往往比行业平均水平还高出一大截。以畸形的高收益为诱饵,“伪金融”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资金,随后挪作他用或创始人卷款而逃,等等。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这方面的案例常见于各类媒体报道。大量“伪金融”平台的设立,进一步推高了行业的收益水平,同时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和“劣币驱逐良币”,使希望通过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提供方便、低廉的资金供给愿望落空。许多经营稳健的网贷平台无法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主动或被动地退出行业。

  高违约率,信用风险成为爆雷重灾区。由于没有被纳入人民银行[微博]征信范围,P2P平台无法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在开展业务时信用档案缺失,甚至无法有效识别客户身份。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违约几率大、违约行为很难被追究。高违约率导致行业坏账率居高不下,坏账率达到3%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个别甚至高达6%-8%。一旦违约业务超过了平台的兑付能力,则会发生逾期、投资者无法提现等问题。近期爆出的“跑路潮”很多就与高违约率造成的兑付危机有关。

  多数平台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增加了金融业打破刚兑的难度。为了吸引资金流,多数P2P平台遵循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为项目兜底。在投资期限不断缩短、收益需求不断抬高的压力下,不少P2P平台私设资金池,拆标以增加流动性,随之造成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一旦资金流入缩量,又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平台很容易陷入兑付危机。行业甚至流行这样一种逻辑:资金规模越大、涉及投资者越多,获得监管许可的概率越高。因此,为了做大规模,承诺高收益、刚性兑付等条件是标配,由此累积的风险确实也越来越大。

  为了筹措资金而衍生的不正当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初期,有效监管的缺失,使得互联网行业现在处于行业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因此难免出现鱼龙混杂、“李鬼比李逵更多”的现象。这也导致很多公司披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做的却是非法集资、资金池甚至庞氏骗局的不正当的行为,并且这类公司的业务日益下沉,从城市延伸到乡村,普通城乡投资者难以有效辨别。通过互联网技术,这类事件涉众人数更多、地域范围更广、资金规模更大,例如“e租宝”超过500亿元牵连近百万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430亿元,投资者超20万人。虽还不足以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涉众多、总规模大,会造成局域性金融乱象甚至金融冲击,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互联网金融是未来发展方向,首次被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 对此,政策监管既要强调发展也要做好规范。

  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为目标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对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意义重大。例如,我们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有效地化解了传统金融行业的高渠道成本问题,提高金融效率,同时也方便和实惠了普通百姓,实现普惠金融。这是互联网金融真正的发展目标,应该加以支持和引导。

  规范那些游离在灰色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初期,有效监管缺失,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钻监管的空子,游离在灰色领域,如果不加以规范就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2015年7月,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不同监管主体的责任,提出监管者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创新监管手段,期待更多的监管细则将在2016年集中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公司不规范的地方对照传统金融监管政策逐一梳理,制定出一套既符合互联网金融的特色又契合传统金融风险控制原则的细则推广,推动行业告别野蛮发展阶段,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近期爆出的“e租宝”、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等事件,实质上就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有损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必须坚决取缔。同时还需要完善法律和监管制度,为执法和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为行业的发展悬上达摩克利斯之剑。

  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性以及无门槛性,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很低,从而给了这些“伪金融”平台可趁之机。因此,为了防范这些“伪金融”平台的诞生,需要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加大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检查与监管。比如,对于想要进入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公司,要求其配备与传统金融公司同样水平的金融人才、设备和风控措施,符合金融行业对传统金融公司的规定,才能申请金融执照。

  

  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原总经理赵宇梓: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支付监管

  

  第三方支付已从小额支付发展成为自成体系、自定规则、深入影响实体产业和金融行业的角色,建议跳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制定统一的规则标准和准入门槛,实现监管全覆盖。

  

  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的组织模式。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对快速支付、衍生服务等提高消费体验的需求催生了一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业务上的快速发展。201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约31.2万亿元,同比增长36%。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填补支付工具空缺、促进商业贸易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第三方支付重发展、轻管理,其快速发展背后存在制度套利与监管空缺,其安全性与可持续性令人担忧。

  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质性介入清算,独立形成交易、清算、结算的闭环,支付体系整体缺乏透明度。在第三方公司出现之前,所有的银行间清算都通过央行[微博]支付系统及银联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没有加入银联网络与央行支付系统的条件下,通过与商业银行一对一的对接,自行建设交易网络,实质是依托其在各银行预留的备付金,实现虚拟账户所捆绑的商业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按照现有规定,所有的清算都应该纳入央行监管。由于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商业银行一对一互联,实质已具有了清算功能,但其资金流转都在第三方支付自有体系内完成,游离于央行监管之外,整个支付体系缺乏透明度,存在资金控制弱化的风险,不少机构为“黄赌毒”、洗钱、套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据悉,某支付机构通过开立大量假名支付账户,为境外赌博机构提供支付交易高达数千亿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巨大。

  此外,由于银行往往不能直接获取客户支付指令,只能根据支付机构传递的支付指令进行结算操作,对交易真实场景难以把握,针对现有账户体系的反洗钱也可能失去意义。

  第三方支付恶意竞争、违规经营情况普遍,对经济秩序形成冲击。据统计,目前获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数量已经达到267家,但大部分支付机构盈利模式不清晰,导致同质化的恶性竞争。在银行卡受理市场,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抢夺客户资源,或是不计成本压低商户收单手续费价格,或是通过二次清算变造银行卡交易信息逃避监管,收单行业环境严重恶化,收单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跑路事件、银行卡信息泄露等大要案频发。2014年底爆出上海畅购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造成资金损失高达数亿元;2015年初又爆出上海某支付公司系统漏洞泄露上千万张银行卡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制成大量伪卡,涉及全国16家银行众多客户,金额损失及社会影响巨大。

  同一业态因线上线下渠道不一,存在两种监管状态,给市场带来混乱。以二维码支付为典型,尽管监管层因安全因素仍未放开二维码支付业务,但一些第三方支付不仅没有停下脚步,反而加快布局。涉及的商户从小型便利店、餐饮、药店扩展到大型百货、医院,地区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受理范围迅速扩大,风险可想而知。

  又以商户收单业务为例,存在着线上线下两分离的状态。线下由央行与银监会共同监管,线上由央行监管;收单价格制定也不统一,线下由发改委牵头管理,线上无人管理。线上线下的分离造成了监管的差异和市场的混乱。

  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快速向众多金融领域渗透,形成金融监管灰色地带,系统性风险凸显。第三方支付公司以服务普惠金融为名,快速向各金融领域渗透,涉足贷款、理财、基金、保险、证券等领域,业务跨界形成各种监管灰色地带,系统性风险凸显。2015年最大的P2P托管平台汇付天下爆出兑付危机,“e租宝”等网络借贷风险集中爆发,全年涉及金额超500亿元,波及投资人近100万人。这些P2P平台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实现非法集资之实。某全托管模式金融投资平台系统更是对证券市场造成震动,该系统通过在同一证券账户下进行二级子账户的开立、交易、清算打破传统证券业务对账户的限制,同时通过P2P的借贷资金实现高杠杆的场外配资。金融业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应对这种混业经营的局面,现有金融制度和监管环境严重落后于行业发展。

  为此,提出几点完善支付监管体系的建议:

  尽快完善第三方支付清算市场的准入规则和运作规范。高度重视并推动清算环节的透明度、独立性和规范性,通过在银行设立专款户,打破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清算、结算的闭环,加强资金安全监控,从而有效防范支付账户被利用从事洗钱、套现等非法活动。

  同时,应尽快完善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准入规则和运作规范,通过对银行卡清算牌照的管理,促使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与清算环节分离。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日常经营动态监管机制。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发布的《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已经明确“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鼓励现有机构兼并重组,持续发展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的工作思路。建议在提高准入标准的同时,将对第三方的监管从以市场准入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对日常经营的动态监管为主,从账户实名制、消费者保护、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反洗钱等方面逐步建立起与金融机构相当的监管要求。

  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的行为公示及黑名单发布,加大惩治力度,促进收单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业务本质和风险特点为核心,将所有支付主体纳入监管体系,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目前,传统金融体系受到严格监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新开展的业务尚未被现有监管体系覆盖。从国内第三方支付目前发展的程度来看,其已经从小额支付发展成为自成体系、自定规则、深入影响实体产业和金融行业的不可忽视的角色,而其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也从原先的以合作为主过渡到相互竞争,因此对其性质应重新定义,对其风险应重新评估。

  建议跳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以业务产品的本质与风险特点为核心,不以线上、线下渠道为区分,把金融、非金融机构都纳入同一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规则标准和准入门槛,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根据支付账户的金融功能,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颁布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人民币电子账户的通知》,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有关管理细则依然缺乏。由于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清结算的直接联系,建议尽快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

  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原有支付账户基础上叠加了多项金融功能,支付账户除了涉及银行账户,还涉及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保险账户等,单一监管模式难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建议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建立起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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