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05日 14:38 中国银行业 

  文/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研究”课题组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成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置主体内部化问题。课题组研究认为,存款保险机构应成为问题银行的处置主体。如果采取直接赔付和经营中救助的方式,处置主体主要是存款保险机构;如果采取过桥银行的方式,处置主体主要是存款保险机构和过桥银行;如果采取收购与承接的方式,处置主体主要是存款保险机构和承接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普遍实施的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都能发挥重要作用。而建立高效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对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条例》颁布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组织会员单位发起了《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研究》的课题,本课题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包商银行7家课题组成员共同参与研究。本课题结合国外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经验,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代表,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并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制度框架下我国金融机构的退出路径和步骤。

  步骤一:制定问题银行的判定标准和预警机制

  制定问题银行判定标准。发现问题银行特征,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是对其进行救助的基础条件。本文中所指问题金融机构特指问题银行,问题银行提法最早来自于1929年的美国经济大萧条,是相对能够正常提供存贷款业务的健康银行而言,问题银行的概念虽广泛使用,但与健康银行的界限却模糊不清。目前,业界对问题银行的表述不尽相同,却有一些共同点:一是问题银行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违规运营或受到外部不利因素冲击造成的;二是问题银行均陷入财务困境,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能自救;三是问题银行所面临的困境如不采取措施及时救助,会进一步恶化,导致破产清算退出。对于问题银行的判定标准,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可以根据问题银行的表现特征设立三种标准:资产负债标准、流动性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分别考察银行的清偿性、流动性和安全性。

  资产负债标准:从会计计量的角度看,银行的资产价值大于负债价值,则意味着其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偿付债务,如果银行的负债价值超过其资产价值,那就意味着资不抵债,银行已经处于技术破产的境地。这一判断标准不仅针对银行,也是所有企业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着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某一银行的资产负债率大于100%,就可以将其列为问题银行。

  流动性标准:银行是向企业提供流动性转换的重要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那么也就意味着银行资金链出现了断裂,这是银行破产引发金融恐慌的重要因素之一。某一银行即便拥有大量的资产,资本充足性良好,但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到期债务,也将陷入财务困境,直接影响其正常经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大多数银行具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本充足率满足最低监管要求,参与次级抵押贷款业务的花旗银行、美国银行、富国银行等美国境内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在8%以上,但仍因缺乏流动性而陷入困境。鉴于此,我们应当将缺乏流动性的银行列为问题银行。

  资本充足标准: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反映经营状况的各项财务指标会受到严格监管,一旦银行的财务指标无法满足监管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将会受到较高限制,其中资本充足率是金融监管机构衡量银行风险的核心指标。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在资本充足状况定量指标中将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情况赋予零分,由此可见,2%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于金融机构是风险底线,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实践标准,将在某一时间内(比如90日内)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列为问题银行。

  建立识别问题银行的预警机制。大部分经营正常的银行演变成为问题银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银行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特征,发现这些特征,建立预警机制将会起到降低救助成本,稳定金融系统的作用。

  我国银监会以CAMELS评级系统为蓝本,结合我国银行业特点,于2004年2月出台《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以下简称《评级体系》),建立了问题银行评估机制。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按照各参数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分别赋予了各要素的一定权重:资本充足状况20%,资产安全状况20%,管理状况25%,盈利状况20%,流动性状况15%,暂不对市场风险因素进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方面,综合考虑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不同的表现赋予不同的分值,满分为100分,并按照单项参数评分的结构划分为5个等级,评分越高,评级结果越低,说明银行的风险越低。监管人员根据评级结果,针对单项参数等级在3级以下的制定针对性的监管对策。

  上述预警机制虽然对于问题银行的识别和预防有着积极意义,但因其风险系统评估结果为静态的事后分析,不能用来预测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缺少前瞻性。我国《评级体系》规定风险评级周期为一年,年度评级完成时间为4个月以内,这样的一种监测频率不利于即时识别潜在的问题银行。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一些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开发了具有预测单个金融机构风险功能的模型,以完善预警体系。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发了统计评级模型(SCOR),该模型在银行报告数据的基础上估计当前CAMELS风险评估等级为1和2的银行在未来发生降级的可能性,该系统每季度运行一次。

  银监会在借鉴国外预测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机构运行的特征,开发了以预测银行降级可能性为目标的综合指数模型(该模型还具有长期预测的功能),反映银行的短期风险状况,模型指标的选取与CAMELS评级系统非现场评级指标基本一致,运用合成指数、降级距离和百分位排序方法分别对指标进行处理并生成指数,经过检验后,通过指数的变化分析判断银行在下一期监管评级中降级的可能。由于通过三种方法来监测指标,提高了判断的准确度,同时我国预测模型的构建充分考虑了指标原始数据的可得性和持续性,在技术上实现了与银监会自身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连接,自动生成具有解释和预测能力的预警指标变量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国问题银行预警机制应当由风险评估系统和应对措施两部分构成,其中风险评估系统以《评级体系》为基础,结合以预测银行降级可能性为目标的综合指数模型动态监测、评估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状况,并按照银行综合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未来我国存款保险机构针对问题银行的预警体制应与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及早识别问题银行,降低救助成本。同时还要建立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增强在问题银行救助中的主动性。目前,我国针对问题银行的预警机制依然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未受到实践的检验,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步骤二:明确存款保险制度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的关键环节

  ……

  步骤三:探索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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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研究”课题组

  牵头单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包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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