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2日 07:37 新浪财经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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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进展:1月22日,新浪财经接到中行回复,称其执行的贷款利率符合国家政策及监管要求,中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均为统一版本,不存在本地特殊条款或根据不同客户制定不同合同文本的情况,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的签署是根据双方自愿原则进行。

  新浪财经讯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台收到朱先生对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投诉。朱先生称,2013年11月与中行签订房屋按揭合同,银行承诺是贷款基准利率6.55%,但在2014年5月,贷款被审批成功时,合同上的利率却上调了10%,从6.55%变成了7.205%。  

  事件:中行单方面上调房贷利率

  据朱先生介绍,2013年11月,他在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口电力家和城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当时由于开发商与中行合作,便去中行申请住房贷款,约定好首付交20多万,贷款金额60万,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55%,贷款期限20年。

  据官网查询,在2013年11月,央行[微博]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55%。中行也有公告称,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中国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在人民银行[微博]规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内,具体确定利率水平。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因小区住户大多是在中行贷款,银行委托了相关律师前往开发商销售部驻点签订,但朱先生说,按揭合同签订时除了格式条款,其他约定均为空白,包括利率等非常重要内容。当时律师解释说利率就是承诺好的基准利率,现在不需要填写。

  2014年5月,贷款审批下来,朱先生发现贷款合同上的利率上调了10%,由当初承诺的基准利率6.55%变成了7.205%。而且不止他一人遇到了这种状况,一同在中行贷款的其他住户贷款利率也遭到了上调。 新浪财经找到与朱先生一同在中行贷款的业主喻先生,他告诉新浪财经,他们都是首套房,当初中行承诺是基准利率6.55%,审批下来发现上调了10%。 

  银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是默认利率变化

  朱先生接连向中国银行、珠海银监局进行了投诉。2014年7月2日,珠海银监分局安排朱先生与中国银行负责人三方对话,对话内容都进行了同步录音,根据朱先生对录音的整理发现: 中行方面称,律师楼代表开发商、银行和客户三方,不是仅仅代表银行。银行方面承认提供的是空白合同,但客户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了,就是已经授权,默认银行的利率变化,银行无须告知,而且在空白合同上已经有这一条。合同上总行审批的时间是2014年3月7日,利率已经上调,分行无能为力。 

  中行方面表示,银行审批贷款时间确实有一定的规定,一般两周左右,但是因为有时候贷款量太大了,很难保证能及时完成审核。对于客户贷款重大事项变更,比如贷款成数、按揭利率等,也有程序规定要通知到客户。

  而朱先生认为,银行让客户签订空白合同,是利用银行和律师楼的信用诱导客户,有欺诈嫌疑;其次当利率发生重大变化时,银行有告知义务,征求客户意见;另外银行必须在一手房按揭审批上有一个规定的时限,不能像这样一拖就是几个月,然后按照审批时间的利率来计算。 最后,珠海市银监分局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不在管辖范围之内,便未跟进。 新浪财经在央行网站上查询,2012年7月,央行下调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至6.55%,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贷款利率并未上调。据中国银行网站查询,在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也没有关于利率上调的公告信息。

  朱先生告诉新浪财经,中行在没有经过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上调了贷款利率,给客户带来了损失。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让客户在“贷款利率”条款上留白,后上调贷款利率,私自改变了贷款合同,涉嫌违约,希望中行能够将贷款利率下调至当年约定的6.55%,若协商不一致,会考虑去法院起诉。 新浪财经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称会做备案登记,相关部门会联系客户进行处理。

  新浪财经多次致电致函中行珠海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说会去了解跟进整件事情。截至发稿,未收到关于此次事件的具体回复。

  合同实质性条款单方面变更或致合同无效 

  据了解,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我国公民因购买商品房而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有关银行规定,凡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即可申请贷款品种:一是参加住房储蓄的居民;二是住房出售商和贷款银行有约定,由房地产担保企业为居民购房贷款向银行提供提保。 签订贷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贷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而根据作用的不同,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由此可知,对于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的贷款合同上,利率是其主要条款之一,因为此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未填写,贷款合同不成立。

  退一步讲,如果按双方已经承诺好利率,届时再做填写,只要利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也可生效。但《合同法》有规定,若合同的一方改变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实质性条款),这就形成了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方重新协商一致才可形成新的合同,同时违约的一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朱先生介绍的情况来看,银行在没有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利率,这使整个合同发生了实质性变更,要重新与客户协商一致,才能形成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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