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14:13 《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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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曾刚

  (导语)应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具有更高透明度和更严格报告要求的绿色债券,例如基于绿色信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促进债券市场的多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开始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接连出台,阐明了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理念、原则、目标、实施保障等重要内容,提出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我国生态文明领域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和部署,并计划在2020年前建成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文明建设,将催生巨大的绿色融资需求。据估计,中国绿色产业的年投资需求在2万亿人民币以上,而财政资源只能满足10%~15%绿色投资需求。发展绿色债券,有助于降低绿色融资成本,推动直接融资和债券市场发展,减少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和投资的资金错配风险,提升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也有助于开辟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截至2015年6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累计支持绿色能源、公共交通、环保技术等超过700家绿色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广义的绿色债券),融资额约9685.8亿元,但相比我国债券市场14万亿的总规模而言,“绿色”程度很低,相比银行绿色信贷的规模(截至2014年底约6万亿)而言也偏低。发展绿色债券市场势在必行。

  同巨大市场潜力相比,绿色债券市场在2014年才开始萌芽。2014年5月,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发行国内第一笔碳收益5年期中期票据;2015年1月,兴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300亿元,资金由环境金融事业部用于节能环保项目并定期报告披露; 7月,金风科技在香港发行3亿美元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投入再生能源项目;贵阳市政府也拟筹备申报100亿元绿色市政债券等等。

  当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缺乏明晰的绿色债券的定义和认证标准;二是从制度基础来看,对上市公司的环境影响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健全;三是中介服务如环境影响评估和绿色评级等较为欠缺;四是从投资环境来看,绿色投资的理念有待推广。

  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依赖于整个绿色投资理念和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借鉴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经验,需要从理念、政策、市场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等角度,全面推进绿色债券市场的建设。

  明确“绿色”投资和绿色债券的定义、认证与监督。

  首先,中国目前没有对“绿色债券”明确界定,但相关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绿色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建议以银监会绿色信贷定义为起点,参照气候债券组织(CBI)绿色投资相关准则和标准,由官方明确推出权威性的中国“绿色项目和绿色资产”标准,界定“绿色投资”和绿色债券范围,为合格企业和项目标准化认证体系提供根基。

  其次,明确对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和监督措施,促进绿色债券的规范化。除引进国际的独立机构外,鼓励发展中国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该实体应具有出具“第二意见”的权威,审查现有和未来的绿色债券标准以及法规;政府应主导建立一个由金融和环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中介和评估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核查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认证和监督体系,对所有投资的绿色项目类别均提供可以描述、量化及评定的明确环境效益;加强绿色债券的款项跟踪管理,实现资金去向可追溯。

  最后,鼓励和发展中介机构的环境与绿色评级。可由中介机构或第三方评级公司在评估债券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增加环境影响的分析,为投资者提供较为清晰、全面的信息。最初可以采取双评级制度,既保留传统的评级,同时推出单独的绿色评级,后者包含发债企业的环境内容,如果环境表现好就加分,差则减分,评级高低直接同融资成本挂钩。未来可发展为一体化的评级制度,将环境评级内化到总体评级中。对环境表现不好及披露不足的公司予以揭示,能够形成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绿色债券市场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中央银行、证监会[微博]、发改委和环保监督部门)应协调一致,建立绿色债券市场监管准则,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确立绿色债券审批和发行的机构和流程。

  第二,建立资金使用披露和债券发行后资金用途的监督的充分报告要求。交易所可通过上市规则和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明确绿色债券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规则,对不能达到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公众企业,不予以上市,对已上市证券的公司,进行警告和惩罚。证券监管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发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监管,包括披露的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等。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通过限期改正、谴责、罚款乃至退市等方式进行惩罚。

  第三,对发行人“洗绿”行为的监督与惩罚措施。除第三方监督外,应建立起对资金的监督机制,对于发行人融资后减少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限期改正乃至退市等惩罚。

  第四,完善资产担保类绿色债券的监管框架,对绿色集合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发行方标准等作出规定。

  扩大发行主体范围,鼓励政策性银行、地方和商业银行试点发行绿色债券。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进出口银行主要面向境内外两个市场发行绿色债券;可自主发行地方债券的试点省、市发行促进低碳发展的绿色地方政府债券;此外,应鼓励市政设施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节能减排投资;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具有更高透明度和更严格报告要求的绿色债券,例如基于绿色信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促进债券市场的多元发展。最后,可结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业务开展,推广绿色债券的标准,推进绿色债券的跨国或国际发行。

  鼓励绿色投资,提高绿色债券的吸引力,培育绿色投资者。

  由于绿色项目周期长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单纯依赖市场定价可能会低估其总效益,相应的债券融资成本可能较高,建议政府在发展初期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对绿色投资提供从理念到政策的全方位扶持。

  第一,多种渠道加以扶植,提高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吸引力。政府可制定一系列从绿色信贷规定到长期价格机制的政策举措,如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上网电价补贴、对绿色债券的发行实行差别化利率等,也可以运用公共财政工具和手段保障绿色债券发行的规模、流动性以及收益回报,如对绿色收益债券、双重追索权债券给予政策支持;利用税收激励机制,对绿色债券给予利息收入减免税优惠,例如对国内机构投资者相关利息收入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和资本利得税(5%)予以减免;针对通过审核的绿色债券中的低评级高风险债券,建议由政府性基金或国家开发银行出资提供担保,实现外部增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发行人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碳资产、绿色收益权(如新能源发电收益)等绿色资产较为特殊,可有针对性地逐步培养和规范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便于在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时,真正通过绿色资产实现增信,并合理反映绿色资产的价值。

  第二,积极培育绿色投资者网络,推广绿色投资理念。政府应大力推广绿色投资理念,增强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为公共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设置绿色投资使命要求等,要求其资产的特定比重,如5%~10%投资于绿标债券等,从监管合规和激励机制方面,提高绿色投资的吸引力。

  (曾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与实践,主要著作有《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货币经济学手册》、《风险管理》、《货币错配——新兴市场国家危机的考察》、《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货币流量分析——理论框架及对几个问题的考察》、《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变迁》等。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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