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03日 13:16 中国金融杂志 

  魏革军

  国际金融危机后,一些发达经济体的货币监管当局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我国“一行三会”也按照分业监管的要求建立了类似机构。

  发达经济体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是基于对现代金融复杂性的认识。金融混业经营导致的过度杠杆化和创新,造成了误导甚至欺诈,极大地影响了金融消费行为。设立消费者保护机构,既是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约束,也是对广大公众的公共金融教育。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监管,人们称之为行为监管,但它并不是全新的领域,货币监管当局从产生伊始就强调对存款人、保险人、投资人的权益保护。行为监管与其他性质的监管也不是完全并列的,彼此存在交叉和互补。因此,准确界定行为监管与传统监管的边界存在一定难度。不过,作为危机经验教训的成果,设立相应机构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越是复杂的市场,越是金融深化,越要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相比,金融消费更为复杂。普通商品买卖后,同时让渡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金融产品买卖和交易后,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关系和契约关系,这些关系并不总是透明的、易观察的;金融消费过程也不像商品消费直观,特别是那些金融衍生类、结构性产品,即使有很好的教育和专业背景也难以掌控;此外,金融消费受经济波动影响大,泡沫和缩水都会即时影响权益。因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更复杂、更敏感。

  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广义上看,保持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是对金融权益的最大维护;发展各层次的金融市场,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可获得性、普惠性,促进金融公平,也是维护金融权益;合理把握金融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同样也是。因此,需要加强监管的顶层设计,强化行为监管与其他监管的协调,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从狭义上讲,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管应着眼于透明、平等、公平和契约。随着金融市场体系、服务体系和调控监管体系的健全,金融公共产品和普惠金融建设会得到加强,金融消费的宏观环境会日臻完善。因此,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关键是加强微观领域的行为监管。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费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且日益多元化。同时,金融消费领域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金融消费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加强行为监管,完善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需要厘清监管边界,不能用行为监管代替其他监管、代替行业自律、代替自主契约,也不能无所作为;需要加强金融行为的分类监管,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金融知识和意识,增加消费者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

  消费者和金融商品服务提供者是市场的主体。法人机构和自然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具有自主判断、选择的权利,理应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正常的契约关系,它们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加强公共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认知,不断加强金融机构的治理、透明度建设,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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