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15日 14:49 中国金融杂志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监管改革。

  存贷比其实是贷存比,即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为防止银行信贷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存贷比监管对于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过度扩张,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是银行业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一度混乱,通货膨胀较为严重,为抑制银行放贷冲动,防止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管理部门出台了存贷比监管指标,并将其纳入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

  存贷比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指标,西方银行业并不采用存贷比监管指标。过去,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比较单一,金融市场融资有限,银行负债以存款为主,资产以信贷为主,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以吸引存款为前提,即“以存定贷”。在存款基数一定的前提下,存贷比高低决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的贷款数量;在社会融资以银行信贷为主体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决定了社会融资总体规模。因此,存贷比指标是管理部门调节银行信贷规模、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政策手段,在宏观调控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调控银行业信贷规模和流动性的指标共有五类,存贷比只是其中之一。这五类指标是:

  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发放贷款和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其结果是银根收紧。自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即中央银行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水平的存款准备金率。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率,该指标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我国银监会规定,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和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是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资金的比例,流动性比例是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三者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以保持支付需求。

  存贷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存贷比不得高于75%。根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底,271家商业银行存贷比在70%以上,超过75%的有86家,超过上限的主要是外资银行和村镇银行。

  贷款规模限额或合意贷款额度。这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是我国中央银行控制信用总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

  上述指标中,存款准备金率、贷款规模限额由人民银行[微博]监控,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存贷比由银监会监管。实际上,目前制约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最重要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它从深层次上影响着银行经营能力与规模边界,过宽有损银行安全,过严则制约银行发展,关键在于借鉴国际做法,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把握好“度”。而监管金融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随着商业资产和负债业务的日益多元化,银行经营市场化程度提高,银行流动性管理手段增多,存贷比指标作用明显下降,局限性日益明显。

  过去十多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金融“脱媒”趋势明显,证券融资、保险融资、理财、信托等“非存非贷”业务分流了银行大量表内资源特别是存贷款资源,社会融资结构及资金运动的渠道、方式和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存贷比指标只能覆盖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不足以反映金融资源配置的总体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存贷比指标对于社会信用规模的调节作用在不断下降。一方面,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控制住了存贷比指标,未必能控制住社会信用规模;另一方面,盯住存贷比指标的副作用也越来越大。一是误导宏观金融判断。银行信贷只占到社会融资规模的一半,存贷比高低已不能简单等同于流动性松紧。二是扭曲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导致“冲时点”、乱拉存款、恶性竞争等非理性行为。三是隐含违规经营风险。为了达到存贷比指标要求,少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人为进行年末、季末甚至月末存款与贷款的相互派生,隐含着经营风险。

  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适逢其时。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比较突出。2015年上半年,GDP同比增长7.0%,我国经济发展事实上已逐渐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从主要经济指标看,进出口下降6.9%,投资增长回落4.3个百分点,表明我国结构调整的阵痛仍在持续,新旧动力转换尚未完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同时,去产能、调结构过程中的货币供给渠道开始发生变化,过去多年连续顺差导致中央银行被动投放流动性的货币供应格局正在改变,外汇占款开始下降,流动性趋于紧张。

  经济下行和流动性趋紧,正是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的有利时机,这与当年水到渠成地取消“粮票”制度类似,是一项改革成本较低、震荡较小,而改革收益较大、影响深远的举措。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既可释放积极的改革信号,促使金融资源配置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也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灵活适度地释放流动性,提振经济增长。同时,现在中央银行有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银监会有日趋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2014年还推出了更能准确反映银行流动性状况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商业银行自身也有资产负债管理和经营预算约束,取消存贷比监管不会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失控。

  存贷比指标监管历时二十多年,监管部门已习惯于按这一指标监管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也已习惯于存贷比约束下的经营管理。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后,有关各方需要适应新的理念,探索新的方法,完善新的机制,管控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密切关注取消存贷比监管后银行业的总体流动性状况和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取消存贷比监管并非不再关注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情况,而是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特别是在改革初期,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存贷比的监测频率。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加强和改进资产负债管理,尤其要加强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要制定改革后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合理配置资产负债,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既要以存贷比管理改革为契机,加强金融创新,以更丰富的产品、更灵活的融资方式,更好地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又要提升管理水平,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

  作者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 唐双宁

  (责任编辑  张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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