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19日 16:18 《金融博览财富》 

  ○ 文/ 孙 柏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人类唯一能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人类从来都不会从历史中吸取教训。”话虽苛刻,但也揭示了一个道理:无论金融业发展得多么完善,无论投资者的总体心智成熟到何种地步,也总会有骗子出现,当然,也总会有上当的人。

  但我们不能不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投资者个体,有些诈骗行为、金融陷阱难以识破,能否通过监管体系足够强大而得以幸免?监管防火墙的完善与诈骗方式的翻新不断博弈,如何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监管者又该如何手把手交给投资者几招“防身术”,而不是在投资者受骗后与他“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

  从互联网金融监管说起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的行业受到的诟病要多出不少: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不力、互联网安全漏洞不断、P2P 行业野蛮发展后又批量跑路……如此种种,让人总对互联网金融有种不放心的感觉。

  通过构建良好的监管体系规范行业发展,无疑是打消金融消费者担心的最佳办法。

  2015 年7 月18 日,星期六——这将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长期以来,“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顶层设计”终于“靴子落地”了。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种类、属性、监管等一系列内容,这使得一直处于空白地带的互联网金融获得了名正言顺的身份,其未来的发展终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了。配合《指导意见》,央行[微博]网站当日还发布了《互联网金融答记者问》,明确如何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等内容。

  2013 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2014 年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 万亿元大关。从“宝宝大战”到第三方支付受限,从虚拟信用卡叫停到众筹崛起,从刷脸支付到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金融急剧颠覆传统金融模式、迅速占据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P2P“跑路潮”等问题也引发了关于监管缺失的忧虑。在“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环境下,P2P行业近年来“野蛮生长”。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 年6 月,P2P 网贷平台数量已达2028 家,问题平台达786 家。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诈骗、“跑路”事件频发,不断挑动着投资者神经。

  《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监管空白状态,这个“没娘管的孩子”终于有了“规矩”。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

  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这是《指导意见》确立的五个监管原则。由此,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大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得到确定和落实。

  对于诈骗多发地——P2P 行业,《指导意见》也给出了定义:将P2P 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厘清了P2P平台有别于金融机构信用中介的边界。这样划清“赛道”的监管政策可以理解为保护、利于新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可理解为对一些滥竽充数的不合规经营平台的约束和敲打。而且,既然定位于信息中介,则必然不可以平台之主体为借贷双方做增信,那样就跨越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边界。

  由于《指导意见》是央行会同九个相关部委一同制定的,监管职能也是依据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一一对应地划给了相应的部委。例如,互联网支付划给了央行,网络借贷(P2P ) 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划给了银监会,股权众筹和基金销售归证监会[微博]监管,而互联网保险自然是要划给保监会的。显然,这是依据目前传统金融监管中“一行三会”的职能来进行归类划分的,显示出明显的分业监管特质。

  当然,其中也会有一些部委之间利益均衡的因素存在,这也是当前难以避免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成长得很快,也是未来金融行业无可避免的发展方向,但由于谁都没有经验,不知未来会发展成什么样子,更不知道如何才是“适度监管”,因此,最终呈现分业监管的态势,可以说是主客观因素叠加的结果。

  传统金融监管:在路上贪婪与恐惧,永远是投资市场的显著特征和魅力所在,也为金融诈骗提供了操作的空间。而且,随着金融创新,各种各样的投资、理财产品纷纷出现,在这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产品中,金融诈骗的形式也不断“推陈出新”,而受害者也不一定再是没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弱势群体。

  无论是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的现货白银投资内幕,还是报业媒体陆续报道的《白银投资乱象不止》、《类基金跑路乱象》等事件,至今都未看到有人为这些金融诈骗负责——要么是没有找到嫌疑人,要么是涉及公司声明无责。

  同时,在部分网络和电台等媒体上,仍然肆无忌惮地充斥着五花八门、良莠不齐的金融投资产品广告。一些掩饰风险、夸大回报的广告宣传,与日益增长的百姓投资理财需求“碰个正着”。狂轰滥炸的攻势之下,不慎掉入陷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

  眼看外边风急雨骤,不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害怕受骗的的金融消费者将钱转投向“相对靠谱”的银行理财产品,感觉是进了“旱涝保收”的保险箱。但是,银行理财“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事件竟然也时有发生。近几年来,信息不对称、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足甚至“庞氏骗局”式的理财产品案例,已成为隐藏在银行理财领域的隐性炸弹。虽然与“诈骗”有所区别,但在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看来,这种区别也没那么大。

  种种现实之下,监管缺位、保障缺失是无法回避的现实。

  尽管央行、银监会早已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是,对于金融欺诈的监管仍显不足,“事后补救”的状况依然偏多。

  对于良莠不齐的“投资公司”、“理财产品”,应尽快落实金融欺诈相对应的监管部门,建立联合防范和整顿机制以及监管常态机制,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可落地的执行条款及环节,严惩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不正规“投资理财公司”、“基金公司”的资质管理,应在相关公司名称注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环节加以监管,防患于未然。此外,网络、广播等传媒也应该加强识别虚假广告,加强自律,从公共宣传上切断金融欺诈与投资者间的接触。对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从监管现状来看,也呈现出“板块化”、“碎片化”的问题,即“一行三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不利于从全局角度对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性作出规定;各部门出台的规章条款也呈现碎片化,难以成体系。

  业内专家对此意见颇多,总结起来,目前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的有三点:

  一是由各监管部门推出具有系统约束性的《理财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准则》《理财产品合同规范》等相关文件,为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由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理财产品数据统计制度,动态掌握各类理财产品的信息,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

  三是加快研究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除非有国务院特批,但银行机构可以通过表外的“资金池”变相操作。要通过法津制度确保银行机构建立理财产品风险隔离机制,还需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

  如何面对金融创新?

  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都需要面临同一个问题:面对金融创新,应该加强监管还是适度放松?如何找到适当的监管强度,既能保证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又不让金融诈骗有可趁之机?

  确实,近些年来,全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理念正在以空前的速度深入我们的生活。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信托、各类保险,到火热的互联网金融、P2P 理财、小额贷款,甚至现货中远期交易这样相对“小众”的投资品种,无论是名目还是层次,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的可投资资金从银行存款流向了各式各样的投资领域。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前所未有地重视金融产业的改革与创新,但是种种金融诈骗、金融乱象也给我们提出警示:我国的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金融环境仍存在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某种程度上,我国正在用几十年的时间走着国外成熟市场用了几百年走过的道路。

  首先,法律和政策的缺失造成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管理的困难,一些新的金融企业由于管理机构职责划分不清,在真正需要得到政策监管面的规范和支持的时候会出现主管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使一些企业无法独立解决的标准问题日积月累形成负面舆论,影响了行业和金融创新的声誉。

  其次,当出现金融诈骗以及市场纠纷、投诉等问题的时候,由于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的不健全,这些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妥善得到解决,造成一些人能够钻法律的空子,对法律法规进行曲解和误读,也对行业的生存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当下现货交易行业的一些“维权”和“闹访”行为就是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以至于被一些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发展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改革进程的因素。

  最后,市场微观层面强调的“效率”和政府宏观层面强调的“稳定”之间的不协调,在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显得异常突出。金融创新要求企业必须迅速发展并适应市场竞争才能站稳脚跟,在激烈和残酷的金融市场里,任何的阻碍和停滞都是对企业的致命打击,从而丧失了发展的黄金时机。另一方面,国内的投资和融资渠道在地方政府“稳定”的框架下被抑制,会使大量的资金流向海外市场。

  这种监管框架的不足和金融创新的两难,对监管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金融监管的基础,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尽快得到完善,在出现市场纠纷时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级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有明确的责权划分,既不能有监管空白,也不能令出多门,政府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

  也要看到,加强金融监管是寻求对市场风险的有效警示,监管不是阻止,而是进行梳理和引导,通过监管完善金融环境、提高投资者投资素质和风险意识,将金融创新引入正确发展的轨道。

  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在我国,个人投资中投机性投资在资本市场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这种投机意识也是金融诈骗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因此,亟需监管部门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金融消费产品和普通消费产品不同,其产品的差异很大。在决定投资或理财之前,投资者们需要了解金融环境、投资标的的情况、已有投资者情况、市场因素情况等多维度考核。若普通投资者这方面的意识缺失,就需要监管层更多地普及投资者教育,这种普及,将促进投资者了解金融产品和风险,减少非理性操作,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教育需要从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需要通过切实的金融投资者教育,提高金融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改变不良偏好,将风险有效控制在投资行为之前,最大限度地降风险。

  其次,要强化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无论是销售各种理财产品还是介绍各种业务,要多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最后,应引导金融消费者自身更加理性和团结,发挥金融消费者自我服务和社会服务的特质,让消费者能够通过沟通交流共同提升,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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