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7日 14:10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记者 吴侨发 

  8月6日上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要点有,利率杠杆从24%放宽到36%,允许企业间融资,而这一些为P2P平台的合规合法经营做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不亚于我们现在讲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院今天颁布的这个规定,是不亚于我们现在讲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在这之前一直沿用的是91年的司法规定。那个时候,中国还没进入到司法经济的环节,管的比较死,包括贷款利率,只能是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包括借款主体,是不承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

  到今天,1991年版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已经完全不适应了。

  现在最高院的司法规定,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

  第一,民间借贷的范围,一下子拉宽了好多,从原来的只认定个人对个人,到现在企业对企业都可以,也就是说,P2P里面的P,不再单独指个人,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放在P2P里面,可以是企业对企业的,也不再是困扰我们多年的经营范围的问题,也不存在,你只要有限制资金,有需求,有共景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利率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我们讲了很多年,第一次在今天这份文件里面看到了,年化收益36%以内,月息3分以内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承认他的合法性的,也就说,我们困扰多年的P2P与高利贷之间的界限,已经很清晰了。其实给行业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标杆,借款人也好,其他人也好,你放在什么尺度去找,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清晰的解释:原则上24%的年化收益是百分之百合法的,年化36%以内的部分,已经支付了的部分,依旧是合法的。超过36%的部分,才算是高利贷。目前的现实是,以前由于受到4倍的困扰,争议很大,导致这个行业裹步不前,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可能就是这个问题。

  第三,关于P2P行业,最高院专门用一个司法解析条文,去明确了P2P行业,其实在前几个月最高院的专家调研组来广州的时候,也讨论过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到P2P,显然是回去以后,结合目前的情况才做出了调整。有一个是条款专门是关于P2P的,在我的印象中,这是第一次在最高院级别的司法解释中出现P2P。在这个首个条款中,至少传递两个信息,一是P2P的合法性,再次得到了明确,跟之前十部委颁布的指导意见相呼应,第二,它非常明确定传递了一个信号,对P2P的鼓励与支持,司法鉴定不会因为你开了一家P2P公司,要求你无限的为这件事情无限的承担责任,除非你愿意,在发标过程,有担保有这样的信息。我们看司法解释,他分两个条款,第一款的内容,强调的是P2P是不承担担保的中介性行业,第二个条款,是属于例外条款,他强调的是P2P自愿的在P2P平台表述,自愿的承担责任,在这个情况下,才承担担保的责任,这样更加凸显与之前十部委对P2P中介平台的定位。跟未来P2P行业发展是相呼应的。这就像英国19世纪出现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大家也很不理解,为什么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和普通的商业模式不一样。普通的商业模式肯定是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正是英国因为有了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市场经济才得到蓬勃的发展。大家的创业精神才得到做大的释放,很多商业主体的成立,大家知道我承担责任是有边界的,更多的是靠经营过程的行为来弥补的。

  投哪网CEO吴显勇:司法明确P2P平台去担保化

  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显勇表示,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部分,使得原先非法的借贷合法化。事实上,之前在24%的利率杠杆内,部分资质差的人在合法的渠道融不到资金。利率杠杆放宽之后,这部分人在合法的渠道内就能融到资金。而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带来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市场的资金供应。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吴显勇表示,之前《指导意见》明确了信息中介的定位,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意味着P2P平台只是提供一种媒介服务,不承担责任,不担保,但是如果承诺了担保,那么最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资金,自此有了司法保护。

  吴显勇表示,允许企业间资金拆借,意味着企业可以进行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也不是放任自由,拆借业务是不能盖过企业主业的。允许企业间资金拆借,意味着未来P2P平台账面上的资金可以借给其他企业,但同时必须清楚,该业务不能成为平台的主业,P2P平台仅仅只是撮合交易的中介,不能吸储,不能拿平台的资金进行放贷。

  一般,正常的企业间的借贷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成为常态。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就变成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是不被允许的。而关于拆借是否合法,是需要一定的认定,是否是企业急需周转的临时的,不能是作为主业的拆借,为此,《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珠宝贷副总裁李敬姿:为政府监管制订了量化标准

  对于两个关键数字24%、36%:此次除了之前经常提到的24%之外,还多了一条36%的利率线,这实际上是国家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考量,给市场一定空间,但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随意化,利率市场化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还处于发展变革中,所以前期必定要划定借款利率的上限,以保障既满足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在之前的24%之上预留了空间,又为政府监管制订了量化标准。

  对于最高法“P2P平台无担保责任,主动承诺除外”解读:该《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信息中介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也正说明政府层面对于我国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认可,并没有一刀切下去,而是允许行业进行分化,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定位纯中介平台的以信息中介方式运营,明示进行担保的要承担担保责任。

  e路同心COO闫梓: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并非完全放开

  最高法的规定,实际上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而且更落到实处。对于P2P而言,应谨记信息中介的定位。这一点,在《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有了印证。就目前P2P行业现状而言,多数平台提供的是第三方担保,而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而承诺了担保的,司法上会认定有效,这也是为了对投资人有更好的保护。

  司法解释确定了民间借贷适用的固定年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微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36%这一部分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间,取决于借款人自动履行的意愿。

  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进行了解禁,但并非完全放开。这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11条,明确认可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对企业的一个有限度的放开,企业之间如果有闲散资金,因为对方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了借钱去放贷,这种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仅仅限于这个范围。这样既解决了企业资金的短缺,又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P2P平台时,有了法律的指导,应该更加理性,例如要看平台是否是多层级风控,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覆盖所有的风险,平台的注册资金,尤其是实缴资金是否充足,平台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背景及资金实力。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为P2P平台的合规合法经营做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最高法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有一定时代背景的。即民间借贷的模式出现了突变,不再受家庭、朋友等小圈子的束缚,而借道互联网技术,得以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其社会辐射面更广,资金规模更大,原有的司法解释不足以解决互联网创新带来的现实问题,也因此有必要上升到司法层面对此进行重新规制。

  《规定》首次从司法层面对P2P平台的责任作出了明示,即做信息中介的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而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担保明示或暗示的,需要对相关风险负责。与央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形成双重规制,这一司法解释能够有效的引导P2P平台做好市场定位,在产品设计、营销推广与品牌宣传中,做到有序合规。通过利率管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担保责任认定等方面具体的司法阐释,为P2P平台的合规合法经营做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对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司法认可是具有突破性的,此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明令禁止的,而通过此次的司法阐释,最高法承认了民间借贷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价值所在。这对于P2P来说也是一个机遇,即我们有可能把P2P做成B2B。此前我们的出借人都是个人,现在我们可以把机构也纳入到资方之中,平台的业务通道得以拓宽。

  此次的司法解释也对P2P用户做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首先,司法解释督促投资人树立风险意识,即在投资前明确P2P平台项目的担保责任所在,了解投资项目的资金去向,衡量投资风险;其次,司法解释督促P2P用户树立维权意识,妥善保管债权凭证,为可能出现的司法追责做好准备,有效保护个人权益;再次,司法解释要求投资人衡量个人的借款能力,确保个人资金的合法来源,对包括P2P在内的民间借贷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利率市场化很重要,最高法的司法阐释为此做好了铺叙,也在这一方向上认可了P2P网络借贷的金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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