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03日 10:11 中国金融杂志 

  陆岷峰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从政策层面凸显了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义,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发展提供了纲领性文件指引,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国家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产物,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重大的划时代意义。

  注入社会发展新动能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被称为移动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以一种全新模式开启创新探索之门。虽是刚刚起步,但这一新生金融事物的强大生命力及高成长性破土之后便借力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迅速触及到金融各个领域,但由于发展初期目标方向、约束边界、风险控制的缺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完全处于野蛮生长时代。因此,经过成熟酝酿而产生的《指导意见》无疑为互联网金融扎起了坚实的“制度篱笆”,所谓坚实的“制度篱笆”是指不仅能够长期执行,而且能够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新思路。《指导意见》更深层次地秉承了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以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不断发展壮大的互联网金融遵循市场规律、监管红线向上成长,为社会投资创业者拓展逐梦机会,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一方面,《指导意见》释放了鼓励创新的政策信号。政府在肯定互联网金融正向带动效应的前提下,保留了对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包容空间,初步勾勒出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基础构架级别,支持与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传统金融业务在满足历史发展需要,保持与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相匹配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诠释了“互联网+”普惠金融政策。鼓励互联网企业充分利用穿透力极强的“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将传统商业思维与平台思维相结合,通过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能够更好地助推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发展;将股权融资思维与互联网思维相融合,通过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与质量,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指导意见》明确的政策导向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为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告别了市场定位不明确、发展无目标的旧时代,步入全面发展的新时代。

  划定政策监管红线

  源于互联网极强的渗透力,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涉及面颇为宽广,不同金融业态下的“互联网+”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但立足点和核心终究都是金融,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等特征根植于互联网金融任何形态之中。类同于一般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维护金融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但更重要的监管意义在于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要兼顾互联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及维护金融的安全稳定性,这就要求监管红线应具有较强的灵敏性和柔性。

  《指导意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就互联网金融全行业监管作出框架式规定,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准入条件以及“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明确风险底线,互联网金融将步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阶段。在监管职责方面,互联网金融除了需要接受来自“一行三会”相应的金融监管外,还需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接受工信部和网信办的内容监管,进一步将监管职责细化到各个部门。在业务操作方面,《指导意见》从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角度明确了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就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几类重点互联网金融创新给出实务指导,为行业界定了基本路径、基础规范以及发展方向,同时强调互联网金融创新应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互联网金融逐渐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

  整体而言,《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充分余地和空间,其柔性监管职责划分符合大资管发展的实际需求,适应融资体制转型的基本轨迹,为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明方向,有利于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将金融监管工具作用发挥到极致,保障监管能够跟得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变化的节奏,对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告别了无序发展的旧时代,进入了规范管理、合规成长的新时代。

  平缓市场潜在风险

  在金融自由化可预期的时代,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以燎原之势迅速渗透到金融领域,互联网跨界的特性升级与变革了金融资产原有流转模式,不同金融业态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但互联网金融无法脱离金融的本质属性,短时间内超常的扩张态势不可避免埋下了较大风险隐患。因此,如何平缓市场潜在风险,助力互联网金融企业度过风险高发期显得尤为迫切。《指导意见》首先准确界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定位,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便利性、服务小微企业,与传统金融形成互补、共进的协调机制,避免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盲目发展,同时也使互联网金融颠覆论无法找到政策支撑点。

  《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在创新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的同时,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由于之前行业发展存在“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缺内控”等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犹如无边草原上生长的狼,在盲目追逐利益的同时忽视了风险的积聚。特别是P2P板块,虽然设立资金池后存在代偿的可能性,但这也可能为平台挪用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掩盖坏账风险等提供便利,因此,“卷款跑路”事件屡见不鲜, 2013年到2015年上半年出现提现困难、跑路的P2P企业达到820家,其中2015年出现问题的家数达到466家之多,如不及时监管,任意滋长,将直接危及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

  《指导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发展,是政府对市场、社会、公众最直接的回应。互联网金融将告别野蛮成长的时代,开启高质优质发展的新时代。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促使金融消费者突破了时间、空间限制,涉及的交易面极广、业务量极大,而加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平台性等特征,平台技术水平不一、技术人员投入不足等因素,给黑客等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侵犯金融消费者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金融的稳定。《指导意见》强调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投资者优先选择合规经营、运营状况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保护伞。一方面,根据《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微博]、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化解隐性风险提供技术支持。互联网金融开启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新时代。

  强调行业自律建设

  行业自律是一种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利益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的自我约束行为,是现代文明、现代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体现,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一方面,《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各级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中介组织身份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政府、投资者关系,制约并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性运作。另一方面,为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在新的形势下,强调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建设,在各种行业发展意见中尚属少见,充分体现出现代文明发展的进步,符合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快与制度存在滞后性的现实矛盾,同时也是管理载体与行业适应性管理要求的重要体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提升服务水平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对向社会推送优质文明服务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告别了放任管理的旧时代,迈入以自律管理为基础的约束发展的新时代。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想象空间是无限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探索性,引领互联网金融企业沿着科学、健康发展的道路稳步前进,更有待于在《指导意见》下、各部门、各政策、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通过多方共同努力,致力于以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本身固有禀性特征的方式,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驶入有序发展的快车道。■

  作者系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责任编辑 孙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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