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8日 18:09 《当代金融家》 

  文/贺绍奇

  《商业银行法》修改已提上了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但究竟要修改什么?是大修?还是小改?虽已成热议,但尚未有定论。

  1995年颁布生效的《商业银行法》迄今已经20年了,这期间,该法基本没有修订过。目前,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1995年《商业银行法》早已过时了,亟待修订。

  此次《商业银行法》修订,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让该法更具有包容性,对金融创新具有更大的包容能力,要将目前完全游离在监管之外的、从事银行业活动的互联网金融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和监管。

  目前,我国大量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平台实际上开展着银行的业务,却没有被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范畴来接受监管。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商业银行法》的包容性不足,按照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准入门槛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规范,这些互联网金融根本无法取得银行的执照。二是互联网金融刻意规避监管,有意识将本应受到严格监管的银行业务(即存、贷、汇)包装成不受监管的民间借贷、保理、理财与债权转让,进行监管套利。

  有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我国共有第三方支付机构269家,前三季度共发生支付金额24.1万亿元,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有1400余家、融资余额超过1100亿元。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创新,增强了金融服务业的竞争与活力,但同时也带来让监管者和政府头疼的诸多问题。

  首要的就是集资诈骗的问题。近几年,由于监管缺失,P2P网贷野蛮生长,诈骗、倒闭、跑路问题频发。深圳警方在2014年底打掉一个涉及9000人、非法集资8亿元人民币的P2P网贷公司。截至目前,公安局已对涉嫌集资诈骗的70个P2P网贷平台立案调查,涉及金额60亿元。

  其次,许多P2P网贷平台将“事实上”的银行业务,千方百计地包装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这些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肆无忌惮,很容易在暗处集聚金融风险,威胁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

  要解决互联网金融或P2P网贷平台存在的这些问题,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必须对其加以引导与规范。对于那些旨在从事欺诈的伪互联网金融或P2P平台,必须将其作为非法金融机构予以取缔。但对于那些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或P2P平台,也不能过度管制,如果只允许其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则将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力。

  稳妥的选择就是,对其加以引导与规范。其中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给予那些实际从事银行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银行牌照,将其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范畴并予以监管。但要做到这一点,《商业银行法》修订就不能只停留在简化和降低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门槛上面,而要全面修订调整商业银行业务及活动等相关立法,取消各种僵化的指标管制,让立法更富有弹性、更灵活,为金融创新提供便利。唯其如此,才能让草根性的、接地气的互联网金融修成正果,进而更有效地打击集资诈骗。

  (作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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