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讯(记者吴贻伙)大型国有企业里的“财神爷”,手中常常管理着数以百亿的资金,一些银行的行长和客户经理为了能拉到存款业务,都争相向他行贿。日前,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被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蚌埠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对李洁之立案侦查。今年1月28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将其逮捕。侦查终结后,蚌埠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怀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0年9月21日,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幸运物流公司)增资扩股,原股东储飞(另案处理)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首期出资额应为4200万元。协议签订前,储飞与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李洁之商议,因其个人资金有困难,请求李洁之帮忙,并承诺将所持30%股份中的三分之一即10%的股份送给李洁之。李洁之同意,要求储飞先行筹借前期出资的资金,并允诺其余资金由其帮忙解决。此后,为了储飞个人出资入股事宜,李洁之伙同储飞先后从幸运物流公司挪用公款3000万元,用于归还储飞个人在担保公司及银行的到期借、贷款。案发后,尚有1000万元未能归还。
此外,2001年至2013年期间,李洁之在担任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后改制为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安徽高速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及电脑、黄金等物品,折合人民币358万余元、加币1.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李洁之的刑事责任。
记者从该案起诉书中看到,向李洁之行贿的人员可谓“五花八门”,既有他的下属、承接路桥等工程的人员,也有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更有银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令人震惊的是,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李洁之58起受贿中,向其行贿的银行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营业部主任等银行工作人员就有31人,原因就在于李洁之掌握着安徽高速集团的资金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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