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失误多给储户1万 法院判储户不当得利

2014年11月19日 06:00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 卢思莹 林峥云 卢青 惠州一市民在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1万元。为了讨回这笔钱,银行将当事人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1万元的不当得利。昨日,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银行起诉储户不当得利

  今年2月份,市民阿武代朋友阿威到银行取钱,取款金额为49900元。在办理过程中,阿武向银行交付了100元,要求银行给予其整数50000元,并要求取款中给予面额10元的零钞4000元,5元的零钞1000元。但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给付了阿威60000元,银行在日终结账时发现短款10000元。

  银行经办人员阿忠回忆称,印象中阿武取款60000元,所以拿了6叠10000元,后来阿武说要小面额的,我放回去了1叠,给他换成了小额钞票。银行发现后,要求阿武退回多给的钱,但未果。为了讨回多付款项,2014年11月13日,该银行龙门平陵支行起诉被告阿威、阿武不当得利。

  监控视频还原事实真相

  此案在龙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期间,法官播放了阿武代理阿威到银行取款的监控视频,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银行工作人员给了阿武面额100元的55000元(1万元1叠,共5叠半)、面额10元的4000元及面额5元的1000元,共计60000元人民币,阿武未清点便将钱装袋并离开银行。

  阿武在看到监控视频后,承认了银行多给10000元的事实,并于当天将多给的10000元退回银行。银行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应返还

  昨日,审理此案的法官唐伟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他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阿威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无故获得10000元,银行受到经济损失,银行的损失和阿武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阿武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阿武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银行。

文章关键词: 银行业银行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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