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玉敏 鹤壁报道
在手工记账时期,国债的超发成了不可控的因素。一次偶然的超发成为摆在时任中国邮政储汇局(邮储银行前身)局长陶礼明面前的难题。由于邮储银行特殊的体制,在没有自有资金可以消化的情况下,陶礼明、李春太等人大胆尝试着对外投资,初衷是将获取的收益用于支付提前兑付的国债,却没想到无意中打开了一条个人的“生财之道”。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在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控制后, 又主动交代了和原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总经理李春太、原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副总经理孙丽娜违规超发国债并对外投资获利一事。
检方指控称,在2000年至2004年间,陶礼明与李春太商议,由李春太安排孙丽娜先后8次超发凭证式国债共4.23亿元,其中故意超发7期共计3.4亿元以单位名义陆续转出用于对外投资,截至案发,向邮储银行国债专户共回款3.64亿元,尚有4271.8万元尚未归还。
无意超发后的难题
根据检方指控,邮政储汇局在代理国债发行时,2000年第一期国债无意中超发了1250多万元。李春太向陶礼明汇报后,陶决定把超发资金以邮政储汇局的名义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用于兑付超发的国债。
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等人的供词均表示,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微博]的相关规定,代理发行国债的商业银行严禁超发国债和利用超发金额对外投资。不过在手工记账的时候,邮储银行的几万个网点在没有计算机联网情况下,因发行规模难以准确控制而导致超发的情况很容易发生。
第一次国债无意超发1200多万元,这对当时的邮政储汇局来说是一个难题。“超发的部分不能上交给财政部,也不能退还给老百姓,而这些国债到期后公众是要要求兑付的。”陶礼明如是在庭上表示。
据庭审供述,鉴于超发国债在当时极易发生,陶礼明就让李春太去调研了解下其他商业银行的做法。据李春太了解,一般商业银行的做法是利用存款或者其他自有资金进行吃进。而这办法在邮政储汇局特殊的体制下也行不通,因为邮政储汇局没有放贷功能,所有吸收的存款都上交央行[微博],并无自有资金可以消化。
据陶礼明称,由于邮政储汇局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没有自有资金,代理国债发行过程中另外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有老百姓要求提前兑付国债,作为代理发行机构必须要兑付,但是国债未到期之前,财政部不会拨付提前兑付的资金,这就要求代发机构先行垫付。”没有自有资金的邮政储汇局自然也无法解决提前对付的问题。
于是,陶礼明等人认为,超发国债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可用来解决提前兑付问题。可后来的实际情况却是,在对外投资亏损后,他们利用虚报提前兑付资金来弥补亏损的“窟窿”。
故意超发后“熟人圈”投资
根据检方指控,在2000年至2004年间,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等人故意7次超发国债获取资金对外投资。其中第一次无意超发的1200万元汇入了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账户委托投资。
之前是因为无意超发而需要为超发资金找到投资渠道,后来的情况逐渐变为投资方需要资金,前述三人故意超发国债满足投资方资金需求。李春太在庭审中的供述称,后7次也不完全是故意超发,也有被动超发的成分。而孙丽娜则表示,她曾在国债发行过程中,通过在给各省市分支的分解任务中“加量”来实现故意超发。
公诉方表示,2000年3期国债中,李春太安排孙丽娜故意超发国债1亿元。经陶礼明同意后,转入某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用以炒股。第三次超发的9000万元中,8300万元转入东×公司委托理财,700多万元李春太以其岳父、弟弟、朋友、北京顺×投资公司等的名义进行炒股。第四次超发的1600万元转入北京远×公司委托理财。第五次超发的 2600万元汇入前述东×公司委托投资。第六次超发的5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东×公司委托投资,4600万元前述远×公司委托投资。第七次超发的4900万元转入昝某控制的公司投资。
据检方指控,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三人的分工是陶礼明负责整体,李春太负责对外投资,孙丽娜负责账目处理。在对外投资方面,李春太供述称,由于担心财政部和央行知道超发国债的事,一般都是在同学等熟人圈寻找投资对象。
“阴阳合同”存留收益?
至于投资的目的,三人均表示刚开始是为了解决国债提前兑付的资金问题。由于实现超额的投资收益,便开始有了个人私利。李春太表示,当时投资收益一般为10%,国债的利率为3%,我认为给单位5%就可以了,剩下的想留在部门小金库开支。
除了部分资金以李春太亲属等人名义进行炒股,大多均是以邮政储汇局的名义进行对投资,因此需要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并让陶礼明签字后加盖邮政储汇局公章。至于盖章,陶礼明表示并未按照常规程序,而是他要求办公室管理公章的工作人员把印章拿到陶的办公室自己盖的。
陶礼明在法庭供述称,“对外委托投资的企业都是李春太找的。我一般对每个企业都不会太详细的审查,一般都同意。”习惯的做法是每一笔投资都签署两份协议,一份收益为5%,用于归还国债专户入账。另一份是10%,是真实的收益。中间有5%的利差,目的是把一部分收益留在账外。
李春太却在庭上表示并未签订两份协议,只有一份,不存在 “阴阳合同”。但是孙丽娜的供述与陶礼明一致,称存在两份收益分别为5%和10%的协议,且表示,陶礼明出事后,李春太让销毁了另外一份合同。
陶礼明表示,国债超发和对外投资的事,李春太、孙丽娜不一定每笔都汇报,但是一段时间会汇报一次,不过具体的投资去向及收益他并不过问。“我对李春太他们很信任,无论是事前、事后,他们汇报后我都是同意的”。同时,陶礼明自称,还一再提醒李春太等人,超发国债的金额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的规模,确保安全。
而第一笔投资后,受托投资的公司除了支付5%的收益外,还以股票形式给孙丽娜的股票账户汇入了60万元(后升值提现时为98万元)。
关于账外收益的处置,当李春太请示陶礼明时,他表示,不能动,因为不是每次对外投资都一定能收回来的。据检方指控,此后,李春太让孙丽娜送给了陶礼明20万元,他自己本人获得49万元,剩下的38万元给了孙丽娜。
据公诉方还称,除此之外,陶礼明还安排李春太给北京一家公司提供注册资金950万元,截至案发前仍未归还。李春太则挪用了700多万元以亲属的名义进行炒股,并购买房产。
投资总是有赚有赔。李春太表示,2005年以前的投资基本都能按时收回本息,可是2005年以后,有的资金便不能按时回收了。出现亏空后,李春太便向陶礼明进行了汇报。据孙丽娜表示,亏空后,他们便利用虚报“提前兑付资金”、挪用国债代发手续费、沉淀的利息等进行弥补。
李春太的“账外账”
此外,李春太还被指控于2011年-2012年间,利用担任中邮证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返还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和基金公司的名义,通过装修、会展、广告合作等名义,套取中邮证券资金1115万元,以其他名义套取资金100万元。
检方在法庭上指控,李春太从中邮证券套取的资金中800万元通过该公司财富管理部小金库等渠道汇入青岛一家公司,最后用于归还李春太等人挪用的国债专户亏空。还有25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北京一家典当行的贷款,50万元用于归还同事胡某的借款和给予孙丽娜66万元归还国债专户,共计1166万元。
李春太在法庭中表示,他本人用自己房产抵押从典当行贷款的1000万以及和同事胡某的50万元借款均是用于归还国债专户。这1166万元的资金间接的全都都进入了国债账户。并且这些事实是他主动交代的,也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销毁账簿行为,他因此认为贪污罪的指控不成立。
据李春太表示,2011年新的国债发行系统将上线,由于担心之前的亏空不还上会被财政部发现,所以他才情急之下,才挪用了原本中邮证券要给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的推荐客户的佣金回扣款和自己找朋友借钱来填补窟窿。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连续三日的庭审,仅结束了法庭调查阶段。很多情况仍须法庭调查后才能确定。(编辑 韩瑞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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