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十五年

2014年09月12日 10:23  新华社  收藏本文     

  “新华社发布”客户端哈尔滨9月12日专电(记者梁书斌) 9月12日上午9时许,引起广泛关注的“高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9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等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勾结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高山,采用偷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公司或者空壳公司账户。李东哲、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以提现、转账、电汇等方式将资金转出,被李东哲、李东虎非法占有。

  2004年12月,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逃往加拿大。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将李东哲、李东虎所控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销毁,李东哲指使他人将涉案资产变卖转移。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袁瑛、张立滨骗取河松街支行资金,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02亿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物合计人民币5.16亿余元、美元11万元。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于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从加拿大回国投案,李东哲、李东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实及赃款去向,高山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哈尔滨顺合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使用伪造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作担保,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贷款人民币2亿余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东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藏利伟、李东虎、蒋月仙,采用打电话、写勒索信等手段,分别向李旭光、陈耀忠、赵云立、李百川勒索钱款,其中既遂人民币1100万元,未遂人民币1500万元。

文章关键词: 高山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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