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本刊编辑部
1.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金融改革方向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决定》关于金融改革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民营银行准入、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保险制度、普惠金融、金融创新、利率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十多个重大金融领域。
点评:金融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也可视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与其他领域的改革方案相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金融改革并未超出市场预期,但对各项改革的推进进度,尤其是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等重大领域有了更加明确的表述,充分显示了实施改革的决心。
2. 利率市场化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一是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二是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三是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四是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起建立的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12月8日,人民银行公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由10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发行,并选择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做市商。截至12月13日,工商银行等10家银行首批同业存单已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进入交易流通阶段。
点评:利率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价格,实现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利率市场化就是把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2013年,利率市场化在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方面取得新进展。
3.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复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点评: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昭示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的重要性,同时,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蓬勃发展,监管冲突与监管真空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跨行业、跨金融市场的创新或监管套利等行为有望在此框架下得到解决。
4. 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一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二要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三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11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发行了首单80亿元的“2013年第一期开元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点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5.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
2013年3月25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下称“8号文”)。“8号文”主要规范的是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业务,强调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一一对应,并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同时,还要求银行必须明确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包括交易对手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等,并对产品存续期内的风险揭示提出时限要求。9月末,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之后扩大到14家),各家银行的试点额度在5亿~10亿元之间。
点评:近年来,受资金供需紧张、吸储压力、金融创新及监管套利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获得蓬勃发展。但是,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市场透明度不够,产品鱼龙混杂,金融风险不断聚集。有鉴于此,监管部门立即出台一系列专门规范条例,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这既有利于银行系统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6. 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大幕开启。《意见》明确指出,将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基本原则下,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基础。
点评: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一环,是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将市场资源配置从基础性作用提升到决定性作用,而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将“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其改革设计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一致。
7.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
经过长达八年的酝酿,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基金法》在四个方面实现了突破:适当扩大调整范围,构建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对公募基金松绑的同时,发挥市场内在约束功能,提高基金业核心竞争力;改变了“基金公司强势、投资者弱势”的状况,强调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突破了“监管滞后”的弊病,实现了政府、行业、市场三位一体的监管。
点评:该法规的实施标志着私募基金被纳入监管范围。新《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同时,新《基金法》也更加重视投资者利益。不过,一直备受争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PE/VC)并未纳入新法规。
8. 保监会打造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013年5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下称《整体框架》)。《整体框架》作为“偿二代”建设的顶层设计,是指导“偿二代”建设的基础性文件,其明确了“偿二代”的总体目标,确立了“三支柱”框架体系,制定了“偿二代”建设的若干基本技术原则。同时,2013年也启动了“偿二代”全部10多个具体技术标准的研制项目,加紧开展定量测试等技术攻坚工作,确保“偿二代”建设能够如期高质量完成。
点评:与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相比,“偿二代”增加了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和调控性资本要求,并建立了资产负债评估原则及风险综合评级制度。同时,与欧美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中国版“偿二代”框架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和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
9. 上海自贸区建设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
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27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改革方面,方案明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同时,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点评:上海自贸区的建立除了实现其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之外,其试验区内的制度体制创新与金融改革创新也是核心内容。市场化机制的确立及金融服务的创新将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试点也具有向全国推广的借鉴意义。
10. 互联网金融获得蓬勃发展
2013年,互联网企业大举进军金融业。6月,阿里巴巴[微博]集团支付宝[微博]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互联网基金产品——“余额宝”。10月28日,“百度[微博]金融中心——理财”平台正式上线,目标是与各金融机构共同定制具有高吸引力的金融产品。面对这一挑战,在银行领域,一些大型银行纷纷推出或计划推出电商平台;民生银行、北京银行相继启动直销银行业务。在证券行业,国泰君安证券[微博]设立了网络金融部,撤销零售客户部;中信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微博]等也着手布局互联网金融。在保险行业,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已经获得保监会的批文,进入正式筹建期,突破国内现有保险营销模式,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
点评:互联网金融事实上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品,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及互联网科技企业提供部分类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其高科技属性和金融创新的特点更为清晰,在提供了更加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对其风险防范与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