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蔡某从银行获得的15万元贷款确实用于养猪投资,到期未能归还贷款系客观原因即养猪亏损造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在此前放贷程序明显不当,“引导”蔡某违规操作,让其借用同村两名村民的名义多贷款10万元,并让犯罪嫌疑人按照银行的格式找当地村委开具三名村民均养猪的证明,从而得以顺利放贷15万元。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 胡文丽 陈进兴 农户贷款后因经营亏损无力还款,银行职员报案称其诈骗,经检察院调查后发现银行有为追讨欠款而诬告的嫌疑,最后两名银行职员因诬告罪被判刑。
2013年4月8日,从化市公安局认定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以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的名义,诈骗银行贷款15万元,以蔡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向从化市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
从化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蔡某从银行获得的15万元贷款确实用于养猪投资,到期未能归还贷款系客观原因即养猪亏损造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在此前放贷程序明显不当,“引导”蔡某违规操作,让其借用同村两名村民的名义多贷款10万元,并让犯罪嫌疑人按照银行的格式找当地村委开具三名村民均养猪的证明,从而得以顺利放贷15万元。当发现蔡某无力还款时,以威胁手段要求蔡某所在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用于证实当年写下的证明系他人伪造,不是村委会真实开具的。同时以欺骗手段要求蔡某出具“所借款项均用于挥霍”的虚假证明。随后银行到从化市公安局报案称蔡某诈骗贷款,从化市公安局以贷款诈骗罪对蔡某刑事拘留。至此,承办检察官认为银行具有为借助司法手段追讨欠款而诬告陷害的嫌疑。
承办检察官提讯了蔡某,并根据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了当地村委会,询问了相关证人,认为蔡某的辩解理由成立。随后,从化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蔡某的决定,并向从化市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对蔡某立案侦查的原因及对银行工作人员不立案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对蔡某进行撤案处理。5月10日以银行工作人员郑某、周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
为了能够全面客观收集犯罪证据,从化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最终,银行工作人员郑某、周某因诬告陷害罪分别被从化市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及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