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银行网讯 2013年12月12日,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举办的“第九届中国电子银行年会暨2013中国电子银行年度金榜奖颁奖盛典”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发布了《2013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并颁发中国电子银行金榜奖。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出席并发言,他指出信息化金融服务是实体经济发展要求,是电子商务基础积累以及企业专业服务能力强化共同作用下的一个重要现象,它体现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导向,是未来客户的重要需求,需要主动适应,加强研究,顺势而为。
王岩岫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
王岩岫表示,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围绕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也必须遵循金融的客观规律。重点应遵循以下导向性原则:一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处于核心位置;二是坚持恪守金融风险的底线原则;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金融服务创新。
以下为发言实录: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 “第九届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伴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踊跃创新,年会已经持续九年,成为大家交流经验、分析市场、展望趋势的良好平台。在这里,首先祝贺本次电子银行年会成功召开。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商业银行服务网络化、电子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创新活跃程度也持续提升。
从外部环境看,一是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对互联网渠道的金融服务提出刚性需求。实体经济的贸易交易和商品零售快速从线下场所向网上转移,传统的金融服务手段不能满足网上远程虚拟资金交易的需求。二是互联网人口的快速增加深刻转变了客户使用金融服务的习惯和方式,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必须适应客户高度依赖互联网的行为变革。三是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都到了发展创新的重要战略期,一方面是金融企业IT化、互联网化的业务基础建设持续深化,逐渐具备了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是互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积累的客户基础为金融服务提供了需求空间,。
从以上背景不难看出,信息化金融服务是实体经济发展要求、电子商务基础积累以及企业专业服务能力强化共同作用下的一个重要现象,它体现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导向,是未来客户的重要需求,需要主动适应,加强研究,顺势而为。
但同时,从金融与经济的关系角度来看,互联网环境中的金融本质是针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化、信息化经济活动,提供的融资、资金汇划、担保和信用评级等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没有创造新的金融模式,金融服务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围绕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也必须遵循金融的客观规律。重点应遵循以下导向性原则: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业务安全性应处于核心位置。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特性,使得业务处理机制呈现“后台化”、“隐性化”的特征,由于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一般消费者不易充分了解金融业务风险。为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是坚持恪守金融风险的底线原则。银行应始终关注金融业务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重点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客户”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互联网环境下后续金融服务的“非面对面”特点更凸显了强化银行开户管理、实名制审核、客户风险评估的重要性。物理环境下的金融风险监管规则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互联网改变了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式,但没有消除金融固有存在的风险。我们仍然需要遵循线上与线下统一的监管标准,网上金融业务不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
三是鼓励适应互联网特点金融服务创新。随着互联网人口的快速增加,经济主体的行为习惯的互联网化程度也必然不断加深,金融服务应当在合规、风险可控和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围绕客户的需求提供便捷、安全、有价值的服务产品。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