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定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
新快报讯 记者 邹柳洲 通讯员 黄彩华报道
东莞市民吴先生人在东莞,银行卡却被人在外地刷走27万多元。因赔偿问题,吴先生将涉案银行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定,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吴先生未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判令银行应承担吴先生七成损失即19万多元。
去年11月20日17时55分,东莞市民吴先生收到来自东莞某银行的短信通知,内容为“您尾号6860卡20日17:55POS支出272900元,余额620.20元。(某某银行)”。吴先生大吃一惊。自己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他从来没有被他人盗窃或丢失过,也没有借给他人使用,怎么会突然冒出这笔大额支出呢?吴先生随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热线了解相关情况,进行电话挂失,并随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吴先生出示了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
吴先生认为,其银行卡存在被盗刷行为,该银行卡所在的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多次交涉,吴先生与银行并未能谈妥赔偿事宜。
2013年1月,吴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自己银行卡所涉的东莞某银行,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损失27万多元。
银行则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银行称,此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也无法认定吴先生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不排除吴先生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银行卡存在被盗刷行为,银行应赔偿吴先生的七成损失1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