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两模式

2013年10月23日 12:01  《中国外汇》 

  项目融资就是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提供贷款,并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项目融资目前有境内与境外两种模式。

  文/刘志刚  编辑/蔡原江

  项目融资是一个舶来品,在中国的历史不是很久,但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在初始阶段,项目融资模式主要用于火电厂的建设,之后才扩展至水厂、化工等项目。在那个时候,中国的发起人缺乏资金和经验,中国的银行机构缺少外汇,并且正在为大量的不良贷款所困扰。同时,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当薄弱,而中国生产商的设备制造能力也是不可靠的。在上述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项目融资市场上的贷款人主要是外资银行,贷款品种包括商业贷款、出口信贷以及政府贷款,贷款中的大部分用来进口国外生产的机器设备。贷款人不但要求在项目的全部资产之上设置担保,而且往往要求并能够获得发起人的保证担保,甚至是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担保,尽管这在项目融资的模式中并不是常见的安排。

  经过逾20年的发展,中国公司和银行进行的项目融资交易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具备中国因素的项目融资交易主要有两类: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项目融资和在中国境外进行的项目融资。两种模式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境内的项目融资

  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项目融资具有如下的特点:

  (1)中国本土的银行已经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2)在市场中具有最强谈判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包括中石油和中石化等,已经逐渐接受了这种融资模式;

  (3)目前,使用项目融资模式的交易主要集中在化工、核电站、高速公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4)交易受限于中国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其中既包括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样的最直接相关的规则,也包括一些间接的规定,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等;

  (5)买方市场的特征非常明显。  

  当前的国内市场处于货币政策紧缩的状态,由于国际上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等原因,外资银行的资金面比较紧张。但是,项目融资的借款人仍能占有很强的谈判地位,能够向贷款人要求有利的贷款条件。这主要是因为,项目发起人大都是很有实力的大公司,项目本身也是很大的,并且通常会有很强的当地政府的支持。这些有利的贷款条件可能是在一般的交易中没有出现过的。例如,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在贷款协议中增加如下的条款:如果任何的成员行未能及时放款,则其未提供的份额需要由牵头行和其他参加行补足。另一个条款的例子是:如果任何贷款人或者代理行未能及时放款或划付资金,则要按照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付利息。

  还有一些条款是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特有的,例如,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监会要求,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即贷款人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交易对手。

  借贷双方有时会针对一些看似不起眼的条款进行激烈的争论。在一个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交易中,发起人认为,其针对项目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已经远远高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本金比例,因此拒绝在项目成本超支时再追加投资;而贷款人则认为,发改委针对该项目的审批文件中提及的比例就是针对这个项目的特定投资比例,只要项目发生了成本超支,借款人就需要同比例追加注册资本。实际上,这个问题仍然是双方针对贷款价格之争的一个延续,双方只是希望通过这个问题来制造一些谈判的筹码。

  财务指标是在项目融资交易中借贷双方谈判的一个重点问题。设置的财务指标越多,财务指标的值越严格,对于借款人的约束就越紧,对于贷款人的保护就越大。但是,鉴于发起人的强势地位,贷款人的这一愿望往往会落空。偿债覆盖率(DSCR)是市场中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指标,它是指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每个期限内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的比例。这个比例的值越高,对于贷款人的保护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此外,在项目融资交易中,贷款人往往希望对借款人的现金流和公司行为施加比较严格的控制。贷款人希望,在贷款协议中列明项目产生的现金流的使用顺序,除保持项目的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之外,贷款人不希望资金被用于其他用途,而是主要用于还款和用作偿债储备;而发起人则力争能够尽快、尽可能多地进行红利分配。在公司行为上,贷款人力图使得项目公司除了运营项目,不能从事实质性的其他事务,不能对外投资、借款、贷款、提供担保等等。在理论上,贷款人的上述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其提供融资的基础是基于项目能够持续运营并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一般来说,给予项目公司的宽容度越大,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保护度就越小,对于无追索权的或者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交易更是如此。

  境外的项目融资

  另一种有中资银行参与的项目融资是在中国境外的交易。在过去的十年间,中国政府支持的企业“走出去”类业务发展迅猛,这些交易往往都需要中资银行的支持。很多此类的交易采用了项目融资的模式,并且具有以下的特点:

  (1)中资银行已经快速地成长为海外项目融资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在一些交易中承担牵头行或安排行的角色。尽管中资银行还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但凭借着充足的资金实力,中资银行已经大大地提升了自己的业务经验和市场影响力。

  (2)大多数的发起人或借款人具有中资的背景。作为贷款人的中资银行,不但要求在项目的所有资产上设置担保,而且往往要求背后的中资母公司出具担保或者承诺。

  (3)大多数的交易集中在自然资源领域。

  (4)针对这一类的跨境交易,有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会被适用。例如,如果中资母公司在交易中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则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则需要被遵守。通常而言,中资母公司在提供担保前需要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在境外从事项目融资交易的时候,中国公司和银行会面对很多陌生的规则。例如,很多交易因环境问题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原住民问题而失败。中国公司和银行在中国做业务时,环境约束和用地问题并不突出,因为项目所在地政府都会给予最大程度的配合和支持,且不惜以牺牲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利益为代价。所以,环境和拆迁政策都是很宽松的。这导致中国公司和银行在境外开展项目时,习惯性地轻视这些问题,并会因此报出很低的投标价格。但中标后,当项目开展起来这些公司才发现,这往往是一笔非常大的成本。由此,很可能引发严重的纠纷。有时,印花税也会是一个大问题。在中国,只有贷款协议才需要交纳印花税,但在有些国家,保函等担保文件也需要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印花税。如果财务顾问或者法律顾问没有能清晰地作出提示,这很可能是让中国公司和银行大吃一惊的一笔额外开支,甚至可能导致项目完全失去了财务上的可行性。

  对外担保是跨境项目融资交易中的一个比较大的事项。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项目中,特别是在项目的建设期,贷款人会发现只有境内母公司的资质才是最可靠的;另一方面,中国对于资本项目的管制虽然开始逐步放宽但仍比较严格,而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下,严格的管制可能还是比较好的选择。但目前,在对外担保的监管规定上尚存在不够清晰的地方,影响了对外担保业务的发展。如: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对外担保范畴,什么样的对外担保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提供对外担保的各项要求如何才算得到满足,审批和登记是否影响到对外担保的效力等等。这些可能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检验,并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跨境交易中,出口信用保险往往占据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行政管辖区的存在,导致从事跨境交易的主体无法凭借自身的能力了解和化解其所在的管辖区之外的区域的各种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而各国政府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凭借自身强大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对不同管辖区的政治风险进行研究,给予其不同的风险级别,进而在不同的条件下提供保险。更重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凭借其背后政府的强有力支持,进行相关的索赔行为。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出现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跨境交易的发展。在投资领域,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政治保险主要包括四种: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

  另外,一个新的问题就是人民币的国际化。近两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向纵深发展,目前已推进到资本项目领域,境外主体已经有可能从中资银行筹集人民币资金用于项目的建设。然而,在包括资金出入境、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提供担保等方面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操作层面,则还有待相关部门能及时做出更为具体的政策安排。

  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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