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银行秘密:7000社区金融机构支撑60%中小企业

2013年09月28日 00:00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王晓薇 北京报道

  美国得克萨斯州爱丁堡市的第一国民银行在9月13日获得了一项“殊荣”——成为2000年以来美国倒闭的第500家银行。相距2500公里,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市的地区银行也在同一天宣布倒闭。

  这在美国司空见惯。在经济不好的年份,银行倒闭的数字更是惊人。上世纪80年代晚期到90年代初期爆发了借贷危机,1989年达到顶峰,仅那一年就有534家银行破产,创下战后最高纪录。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也在近五年中夺去了451家美国银行的“生命”。即使是在金融危机的“复原期”,今年还是有22家银行宣布了破产消息。

  然而,无论银行破产的数字是如何惊人,美国人都并不习惯将计算银行倒闭数量作为估算金融危机严重程度的最好方法。因为在美国的银行体系中,更多的倒闭来自于中小银行,也就是资金规模低于10亿美元的银行。在运转制度和保险机制上的设置决定了这些银行的倒闭并不会像大型银行那样威胁美国的金融系统。

  中小银行的倒闭对于大多数美国储户来说,只是服务形式的一次转换。就像爱丁堡第一国民银行在破产公报中所说的那样——我们的一切服务仍将继续,只是换了一家银行为你服务。

  与破产造成的负面作用相比,美国中小银行带给美国经济的正向力量则更为强大。

  社区组织者

  相较美国监管机构以资金规模来区分银行大小而言,美国人更喜欢将美国的中小银行归类为社区银行。主要为经营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生活服务正是这些中小银行的营业重点。从其职能上也可以看出“社区化”经营正是这些银行经营模式的高度概括。而这种社区经营的范围则可以代指一个居民区、一个县、一个市或一个州。

  美国社区银行的形成与美国早期的银行体制密不可分。美国曾是典型的单一银行制国家。为了保证各州的信贷资源和地区发展利益,1927年美国议会通过了《麦克法登法案》,该法案禁止银行跨区域经营。在该法案的限制下,在固定地区进行信贷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开始逐渐增多,这也成为了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大概持续了70年,随着1994年《瑞格-尼尔跨州银行与分支机构有效性法案》的通过,美国中小银行开始由固定区域转向跨州运营。但由于该法案受益的主体恰好是以信贷为主要业务的社区银行而并非是商业银行,因此社区银行不但没有在与商业银行为主要模式的大银行竞争中“溃败”,反而得以壮大,成为美国银行体系中最富有活力的成员之一。

  社区银行的“社区”特色也成为了其与大型银行竞争的另一个“杀手锏”。

  社区银行大多都属于本土企业,一般由当地人创办,主要为本地人服务,与当地经济紧密相连。在这种前提下,社区银行在运营之初就已经拥有了“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大多数美国社区银行都将吸纳本地资金为本地发展服务为作为了主要宗旨。在美国社区银行的行业机构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给出的社区银行经营范围中,贷款给当地居民用于消费、贷款给当地中小企业用于发展、贷款给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甚至为当地福利设施募集资金都赫然在列。“无论你有什么需求,你都只需在家门口告诉社区银行工作人员。他们更了解你的具体情况,了解你的需求,了解你的人品而不是像那些躲在高楼中的大银行一样,因为你的信贷记录没有达到所指定的严格标准而拒绝你。”ICBA在其网站上宣传社区银行的优越性时写道。

  在面向社区居民消费服务之外,社区银行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角色——担当中小企业的“金主”。美国的大银行主要以高端企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因此熟悉当地情况的社区银行自然成为了当地中小企业的主要贷款机构。据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数据显示,社区银行一直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占据着60%的市场份额,在金融危机期间,这一份额甚至一度达到70%。ICBA统计显示,目前全美大约有7000多家社区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大约有5万个营业网点。其中一半分布在农村地区,29%分布在城市的郊区,17%分布在城市。资金规模在1亿-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占到社区银行总数的58.9%。“银行——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社区发展的组织者。”美国最大社区银行Shorebank创始人玛丽·霍顿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做出这样的预言。

  救赎者

  在社区银行承担起社区发展“组织者”的角色之后,谁来扮演另一个重要的角色,监管社区银行的运行规范,在社区遭遇外部环境恶化的干扰,或在“组织者”出现决策失误时——拯救储户于危险之中,则成为了社区银行能否取信于民的另一个关键所在。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所扮演的正是这样一个“救赎者”的角色。

  大小银行的营业规模决定了资本相对较为短缺的社区银行更容易受到金融动荡的冲击。为了增加这些银行抵抗冲击的免疫力,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经营吸储性银行,必须首先加入存款保险。因此所有社区银行都是FDIC的投保人。FDIC对个人存款可以实施最高达25万美元的保险。除担负对储户的赔偿责任外,FDIC在银行的运行过程中还兼职监管者的角色。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向FDIC报送报表,无条件接受其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于银行的违法行为,FDIC甚至有权取消其保险资格。

  在FDIC之外,美国健全的法律制度也为银行破产之后的善后提供了解决路径。通过1933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以及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美国最终确定了以首先保护存款人权益为核心的银行破产制度。

  为了充分体现保护存款人权益最大化,与美国企业破产程序不同的是,美国银行的破产只能有银行主管机构,例如颁发银行执照的许可机构,监管机构以及FDIC。只要上述机构发现一家银行的存款人权益即将或已经遭遇损失,即可依据法律条例提出破产。之后,FDIC将对破产银行进行清算,并对其债务进行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将最先被用于赔付存款债权人。按照惯例,FDIC都会试图为倒闭的银行寻找一家接管银行,启动存款赔付程序。正是在这一存款债权人利益优先前提下,FDIC成功地在储户与银行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金融体系从来都不是完美的,破产也是银行业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但是它们都太重要了,因此在“大而不能倒”的大银行背后,社区银行也同样具有着“小而能倒,倒能再起”的灵活性。正是在大小银行的分工合作下,美国金融系统更加层次分明,更加具有活力,并最终将这种活力注入美国经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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