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银监会将严查资金池理财业务

2013年01月30日 06:39  东方早报 

  倡导理财业务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分账管理、分类经营

  早报记者 张飒

  监管部门正在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放到银行理财市场上。

  昨日,成立仅一个月的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在北京主办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热点问题座谈会,包括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要负责人王岩岫等均出席了会议,试图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厘清思路。

  “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在去年12月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会议在梳理近几年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同时,主要探讨了银行理财产品未来发展以及监管的路径。”一位参会人士告诉早报记者。

  而从会上传出的消息显示,银监会已将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列为今年现场检查重点,并要求各家银行尽快自查整改。同时,银监会倡导理财业务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分账管理、分类经营。

  所谓资金池,简单地说,是银行相关部门将客户委托的资金归集于一处投资于不同的金融资产获得收益。但银行并不对外公布投资标的,因此多有业内人士提示风险。

  上述会议透露出的数据显示,中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从2007年底的5000多亿元,增至2012年末的7.1万亿元,2012年银行业理财产产品的年化加权平均收益率已达4.1%左右。

  资金池之惑

  在昨天的会议上,几乎各方都对银行理财产品开炮。

  譬如,针对“资金池”业务,阎庆民特别指出,个别银行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等不规范销售行为,以及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等问题,导致风险边界模糊。

  对于备受关注的“资金池”业务,昨日多家银行的理财业务相关负责人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尚未接到监管部门关于检查自查“资金池”理财业务的通知。

  而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对“资金池”的管理模式,各家银行的理念和运作方式差异较大。

  其中,有银行已不再采用“资产池”的模式管理理财产品业务,亦有银行的理财业务负责人称:“正在向监管部门的要求‘过渡’,但符合要求达标尚显苦难,商银一定是努力让消费者购买到收益相对高且与基金、信托相比风险相对低的理财产品,只要这个方向是对的,是否用‘资金池’管理理财产品这一点就可不用深究。”

  “‘资产池’管理模式有合理之处,关键是能否可以做到独立核算、动态管理、及时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价格及风险。这一点上我们通过系统改造和管理方式的更新,已经完全可以做到。”另一位受访的银行理财业务负责人称。

  上述人士称,资产池产品模式的本质是将一个理财产品的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比例的金融资产上,通过风险分散提高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池模式运行相对平稳,起到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作用,绝非“庞氏骗局”。如果能够进一步解决风险传递的问题,则更是真正回归中间业务本源,理财也将与“影子银行”脱钩。

  一位受访人士建议,鉴于目前各家银行对理财业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差异较大,监管层可以考虑根据理财业务管理水平对银行进行分类,对部分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限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种类,以此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买者自负”

  阎庆民在昨日出席上述会议发言时还指出,银监会将一方面督促银行在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责任,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识,理解理财与存款的区别。”

  据一位参会人士透露,银行如何充分揭示风险,而投资者如何真正对理财产品“买者自负”在昨日会议上被提到多次。

  “银行认为理财产品特别是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收益应该‘随行就市’;而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将理财视为一种变相的存款,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投资,期望‘旱涝保收’。对风险收益特征认识不一致,就容易产生纠纷。”阎庆民指出。

  一位受访的银行理财业务负责人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则指出,事实上,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得还很不充分,这也导致了近期个别银行理财产品无法“兑付”,银行不得不对其“兜底”。

  “银行只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抄写风险提示,但却未真正把风险揭示出来,包括理财资金的投向、各类投资的占比、以及理财资产因为市场波动导致的实时价格变动。这些消费者并不知晓,又怎么‘买者自负’呢?”上述负责人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与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之间的关系成了“变相的借贷关系”,理财产品也就成了“影子银行”。

  “银行理财产品做到每一个产品独立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实现理财产品价格对风险的体现,这是最最基本的,这才可能引导消费者充分地认识风险并且‘买者自负’。”上述负责人并指出,通过对不同类资产采取不同方法估价,以及对不同类资产按不同期限披露股价,已经完全可以做到核算理财产品的净值。

  另一家银行的理财业务负责人则认为,像做到公募基金一样对银行理财产品实时披露净值,需要科学准确地对理财资金投资的资产一一及时估价或价格,这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有难度,“只能努力往那个方向去做。”

  “比如理财资金投资的私募债、如何去了解它的价格变动?要做到这一点很难,又比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由于中国几乎没有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信用违约互换曲线未发展成熟,也无法较为准确的估算信贷资产的价格。”他说。

  “分账管理、分类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包括14日召开的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以及昨日召开的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热点问题座谈会均要求银行要提高理财业务管理水平,实现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不过,前述业务负责人指出,监管部门要求的“分账经营、分类监管”,指的是按照理财产品的大类来进行管理,但依据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来对理财产品的划类值得商榷。

  “这是因为一些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与浮动收益的产品一样,也会出现违约风险,比如私募债、信用债等等。”这位负责人指出,对银行而言,根据保本保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非保本产品划类方式对理财产品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监管”或许是更为合理的分类。

  “这是因为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均被划入表内,纳入存款准备金计提拨备,而非保本产品是划入表外核算,按操作风险集体拨备。”这位负责人坦言,由于对银行的风险资本占用的方式不同,银行下一步会在充分披露风险的前提下,更倾向于发展风险资本占用较少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另一位受访人士指出,对于如何管理理财产品,西方银行已提供较为成熟的模式——在理财资金投资的一端向西方银行的投资管理业务学习,在理财产品销售的一端向其财富管理业务学习,“若能做到集约管理、分类投资、组合管理,可以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的风险控制得尽可能低。”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此前召开的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在谈及“影子银行”的问题时表示,中国的信用中介体系绝大部分都已纳入监管体系,总体上风险是可控的,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这类机构和业务增强监管有效性,防止风险积累扩散和转移。

  针对理财业务,尚福林指出,银行要严格监管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广泛宣传理财与存款的区别,要在销售中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要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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