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本刊编辑部
1.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2年1月6日至7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系统总结了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了当前金融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对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做出部署。具体包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递;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
点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一般五年召开一次,自1997年以来共召开了四次,每次都会对下一步系列重大金融改革问题定下基调。本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则重点强调要发挥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职能,全面深化和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体制改革。
2. 地方金融综合改革逐步扩展
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温州成立金融改革实验区。6月,国务院通过深圳前海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7月,《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11月,国务院批准在福建泉州建设综合改革试验区。除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外,部分地区也出台了区域性金融创新方案。例如,深圳出台重大金融创新方案,天津滨海新区出台金融创新举措,浙江省丽水市启动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等。
点评:2012年以来启动的多地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可谓中国金融改革的试金石,通过这种“自下而上”式的改革方式,力求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管辖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合理利用民间资本,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3.《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正式公开发布
2012年9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规划》回顾了“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取得的主要成就,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政策着力点,分别从改善金融调控、完善组织体系、建设金融市场、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基础设施七个方面明确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重点任务。
点评: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专项规划之一,金融业“十二五”规划的出台为下一阶段中国金融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完善金融体制机制、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速
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放宽银行存款利率上限至1.1倍,放宽银行贷款利率下限至0.7倍等。4月1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5‰扩大至1%,将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人民币对美元现汇买卖差价幅度由1%扩大至2%。
点评:不管是利率改革还是汇率改革,虽然其改革进度不尽相同,但是其方向无一例外均指向了市场化,即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5.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6月8日,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资本办法》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的有效实施,银监会还不断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分别于10月和12月下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探索拓宽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并对商业资本管理实施过渡期安排。
点评:总体来看,新的资本监管体系既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统一标准保持一致,也体现了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增强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但从具体实施看,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短期可能会对银行业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特点。
6.银行业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
2012年7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与东亚银行在北京完成收购美国东亚银行80%股权交易的交割,正式控股美国东亚银行,实现中资银行对美国银行业机构的第一次控股权收购。7月8日,交通银行成功向其法兰克福分行增拨营运资金2亿元人民币,中资金融机构首次实现人民币资本境外输出。8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开业。10月5日,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式颁发的特准全面银行牌照。10月31日,建设银行墨尔本分行正式对外营业。11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阿根廷标准银行80%股份的交易获得阿根廷中央银行批准,这是中资银行第一次收购拉美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是第一次在境外控股收购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主流商业银行。
点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推进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银行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国际影响力也进一步得到提升。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最近公布的2012年“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中,中国入榜银行数增长到103家,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名列前十位。
7.新股发行和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2年3月,中国证监会就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4月28日,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发行审核,并提出六点针对性意见。5月18日,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5月2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6月28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根据方案修订相应《股票上市规则》。
点评:新股发行中的各种弊端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首次提出了“老股转让”改革,即所谓存量发行,颇受市场关注。而退市制度则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只有实施有效的退市机制,才能真正促进证券市场中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8.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取得跨越式发展
2012年4月,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成立暨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在机制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公司信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截至2012年9月末,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额为10.45万亿元,余额为6.76万亿元,约为2004年末余额的43.2倍。2004年末,中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与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的比仅为0.9%,2012年9月末,这一比例为11%。2004年,中国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很低;2005年以来,债券融资比重超过股票融资;2012年9月末,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规模占直接融资的比重为89.4%。
点评: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深化了金融市场功能,而且拓宽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优化了社会融资结构。总体上看,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要,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9.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2012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推出涵盖三个维度15条举措的落实细则,分别从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资参与城商行和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及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6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在9月出台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
点评:虽然近年来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逐步成为银行业股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现实情况看,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所谓的“玻璃门”和“弹簧门”,即民间资本投资虽然不存在看得见的显性障碍,但存在诸多隐性障碍将其排除在外,即便进入金融领域也会由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优势,将其挤出市场。因此,要积极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则必须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
10. 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加速
2012年7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资债券行为。7月2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7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7月2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保险资产配置管理。10月22日和23日,保监会又连续颁布6项新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分别允许和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和股指期货交易。
点评:2012年出台的这些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基础性规章,标志着保险公司对于投资渠道的拓宽再次迈出坚实的一步。在传统投资渠道表现不佳的当下,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保险公司资金配置的优化和投资收益水平的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在规范保险资金运用、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防范保险业风险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