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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应多管齐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5日 11:51  《当代金融家》微博

  文/徐晓萍 谈儒勇

  编者提示:在中小企业面临的诸多困难中,首要的是融资难。由于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渴求,这些企业被逼卷入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也逐渐脱离实业,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带来隐患。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

  当前,中小企业处于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生存压力较大。在中小企业面临的诸多困难中,首要的是融资难。由于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渴求,这些企业被逼卷入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也逐渐脱离实业,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带来隐患。我们认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须从制度创新入手,包括鼓励新设微型金融组织,创办合作银行(区别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进行细分,探索各种可行的信用增级模式等等。

  中小企业缘何融资难

  我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应付眼下的融资难问题,不少中小企业主求助于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一些中小企业目前的利润才3%左右,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已达到3050%;传销式的民间借贷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企业的利润远远抵不上利息,资金链一旦断裂,众多中小企业主将难以为继。

  在一系列内外因素的夹击下,中小企业发展步入寒冬。如何让中小企业在逆境中生存,并在逆境中完成升级、转型,成为政府关注的一个课题。

  现行政策没有对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细分,没有在小企业贷款与微型企业贷款方面体现监管差别与财税政策差异。目前的监管政策把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统称为小微企业贷款,把小型企业贷款与微型企业贷款混在一起。这种划分标准过于笼统,对银行来说,发放几百万元的贷款,与发放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贷款,不宜相提并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进一步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与之相对应,银行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区别地开展相关业务。在将来的政策设计中,应该考虑将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贷款区分开来。对于微型企业贷款,应该加大政策倾斜的力度。

  在实际中,我们发现,中型企业市场运作比较好,融资难的问题并不突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融资环境正在恶化,特别是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在吸纳城镇就业人口、活跃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转型、升级都需要资金的支持。然而,微型企业与生俱来的脆弱性使得正规金融对其望而却步,同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也是它们难以承受的。因此,小微企业需要政府的扶持。对于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广泛吸纳就业人员、推动科技进步的小微企业,可以考虑从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以及政府担保等方面为其经营、融资提供便利,为其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还应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这方面,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部分民间借贷脱离实体,没有发挥其拾遗补缺之作用。按理说,一些做实业的中小企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从银行获取资金,一个替代办法便是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生产经营对资金周转的需要。一个政府愿意看到的景象是,民间借贷替代了正规金融,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但事实却是,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传销”,即把筹措来的钱以更高的价格借给其他主体,赚取利息差。资金通过层层加码,到了最后,利率已非常高,最后必然与投机相连。否则,无法支付如此高的利率。资本的天性是逐利的,一直以来对民间资本监管的缺失,最终导致了民间借贷以一种畸形的方式存在,这时,民间借贷就有可能会损害实体经济的发展。一边是大量的资金用途没有着落,热衷于投机炒作;另一边是许多嗷嗷待哺的小微企业。倘若政府能通过制度安排,在两者之间架起桥梁,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这对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来说,都是最佳的选择。

  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遇到“瓶颈”,发挥不了预期的作用。在农村,三类新型金融机构(即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中,唯一值得说的是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得到了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相对多的支持,但即便如此,目前设立的村镇银行数量仍然远远达不到银监会的规划要求。村镇银行的主要问题是发起行的干预偏多,股东之间的矛盾较多,偏离支农目标等。在城市,小额贷款公司只在个别省份得到较好发展(如内蒙古、江苏、浙江等地)。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除了自有资金外,只能按不超过资本金50%的比例向银行拆借用以放贷,因此规模受到了限制。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数月便告“断粮”,难以发挥作用。特别是,小贷公司没有被赋予金融机构的身份,限制了其业务的开展。

  小微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缺失和滞后。实践证明,大型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在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至今仍是空白。微型企业是需要国家大力扶持的,成立微型金融机构,对于微型企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为此,可以考虑在社区或专业市场设立微型金融机构,让每家微型金融机构在狭小的细分市场上提供服务。并且,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这个领域,让民间资本成为微型金融机构的主要入股资金。

  政府与业界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商业银行比合作银行制度优越,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与终极归宿。实际上,合作银行在我国有长期的生存土壤,而且更切合我国不少地方的实际。比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的资金实力不强,达不到入股商业银行的要求。但是,这些小企业能够入股组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入股比例有上限要求,天然地限制大股东的存在),通过合作银行的制度安排,为自己提供金融服务。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股东,其利益体现形式单一,主要为分红与股权升值;但合作银行的股东或社员,其利益体现形式多元化,不仅有商业银行股东具有的利益形式,也有其所不具有的利益形式(优先为内部社员提供信贷是合作银行的内在要求,而商业银行限制为股东提供服务)。合作银行的生存土壤是熟人社会,商业银行的生存土壤是生人社会;合作银行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合作银行的监管适用属地化,而商业银行的监管可采用垂直式。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破解对策

  创新金融制度

  为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政府可以考虑从税制设计、财政政策、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入手。具体而言,政府可以考虑通过财政政策,对特定规模以下的小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实行减免税安排,并在税前拨备损失准备金、不良贷款核销、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这些机构更大力度和更长期限的政策支持(在这方面,我们看到,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已经有所体现);适当扩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财税激励政策的覆盖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给予财税政策的激励;实行利率差别对待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利率浮动大,大额贷款利率浮动小,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服务。同时,对于我国司法解释中借贷利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的规定,也应予以适当修改。

  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适度放松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鼓励开设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微小型金融机构,并把专业化经营或社区化经营的小银行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银行,并长期坚持。大力推广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减少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并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小银行适当放宽存贷比要求。

  鼓励小微型金融组织混业经营。小微型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与现有的金融机构有着较大区别,对其的监管也应区别于现有的金融机构。让小微型金融组织不受束缚,允许其在法律的框架内涉及多方面的业务,自负盈亏。这样一方面可以极大提高小微型金融组织服务小微型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整个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完善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阳光化

  地方政府应多组织资金供求洽谈会,在民间资本与小企业之间铺设好桥梁,将民间资本与小企业对接。为了保护借贷人利益,需要中间人约束双方,政府可以出资设立担保机构,让担保机构牵头,方便资金供求洽谈会的进行。同时,借贷利率应由供求双方协商,政府不应过多管制。为了使民间借贷尽快浮出水面,政府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在条例中,对民间借贷各方都应规范,使得民间借贷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同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从而缩小银行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利率差,抑制民间资本向体制外流动;建立资金流向的监控机制,随时掌握资金的流向,以便于调控。总之,对待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面对市场需求,我们应大力发展合法合规、监管透明的中小微型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的进入,把这些“散兵游勇”“热钱”变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军”“长流水”。

  创新融资产品

  目前,对中小企业困局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债务融资方面,我们认为,应按中小企业的特征对其进行进一步分层,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应该鼓励它们更多地采用私募、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形式,而对于那些低成长性而收益又相对稳定并能吸收大量劳动力的中小企业则更多地采用间接融资。在这方面,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特色,推出一些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树形贷款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新思路。

  在树形贷款模式中,金融机构直接面对中间机构,这些中间机构包括商会、行业协会、管委会、小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中间机构再面对分散的小微企业。中间机构(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树形贷款模式中居核心地位,是树的“主干”;小微企业则是树的“树叶”;金融机构则像土壤一般供给养分。金融机构仅需对树干进行直接管理,再由“主干”对“树叶”进行具体管理。

  树形贷款模式因此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分散的小额借款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与分散监督难度大等问题,也有效帮助金融机构规避了同分散客户达成交易的成本过高问题。在具体操作上,金融机构可以推行一系列激励政策,使中间机构与自己形成利益共同体,在监督小企业上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新非公36条”

  与“放开市场准入”和“民间借贷阳光化”一致,允许并方便民间资本投资于包括金融业在内的若干传统上仅由国有资本垄断和或仅对外国资本开放的行业。

  信息透明化

  各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开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数据的缺失或失真往往使得众多民间团体、学术机构陷入一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为了更好解决当下的企业经营困境,政府应该集思广益,采纳来自各方的不同意见。让众多的民间团体、学术机构获得真实数据,参与问题的探讨,提出解决方案,百利而无一害。

  (作者单位为上海财经大学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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