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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并非洪水猛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5日 11:44  《当代金融家》微博

  文/谌争勇

  编者提示: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相应的规范,容易诱发成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并危及金融稳定。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策略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和纠偏。

  近期,国内频频爆出的高利贷“庞氏骗局”、债务人“跑路”、建阳“刘斌案”、东阳“吴英案”等新闻将民间借贷推向了风口浪尖,有人将其视为洪水猛兽,喊打喊杀之声不绝于耳。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现实基础并寻求理性发展路径已成当务之急。

  民间借贷存在的现实基础

  据调查测算,目前湖南省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000亿元,约占2011年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净增额的50%,已成为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补缺效应” 正日益显现。

  一是旺盛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巨大的引力。被称为“中国银都”的郴州市永兴县,白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四分之一,该县金银企业每年的资金需求至少在50亿元左右,但从2010年的情况看,该县用于稀贵金属行业的银行贷款只有10亿元左右,而这些稀贵金属企业的自有资金大约10亿元,其余的30亿元资金缺口依靠民间借贷解决,民间借贷占了企业全部资金需求的60%。

  二是正规金融难以满足有效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的土壤。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的收缩、信贷权限的上收,加之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向商业化靠扰),县域已出现金融服务新盲区,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很难从正规金融贷到款,只好通过民间渠道融资。益阳市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在求贷无门的情况下,通过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向一位邵阳市民借贷300万元以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三是投资渠道狭窄,富余资金难寻出路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近年来,由于流动性泛滥,民间闲置资金越来越多。2010年7月末,湖南省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602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6%,其中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对比由上年同期的57.2:43.8提高到64.2:55.8,活期存款增速加快,反映居民和机构手中现金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其消费倾向和投资倾向愈加明显。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相比之下,从事民间借贷操作性强,周转快且利润高,地域性及内生性使许多资金拥有者主观地认为资金风险相对不大。

  四是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的范围内,借贷双方信息透明,省去了复杂的申请审批程序,且期限灵活,只要双方同意,出具一张借条或签订一份简单的借款合同就能使资金到位,不像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要审计鉴定、验资、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借款合同公正等手续和层层审批,不仅提高了贷款成本,而且拖的时间太长,根本不适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小”的特点。

  五是交易成本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融资活跃的外在保障。民间借贷资金投放者能够充分利用“熟人社会”的地缘、人缘、情缘关系,准确掌握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情况、业务能力与资信等级,有助于减少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漏损和信息失真等问题,以较低成本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利率比银行稍高,但手续简单,其他附加费用和隐性费用少。调查显示,在“圈内”开展业务的民间借贷风险控制得很好,主要原因是民间借贷有一套自己的“信用评级系统”,就是利用“熟人社会”关系,将信用建立在朋友介绍担保之上,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

  健康发展的策略选择

  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被视为“草根金融”,一直潜行在非明非暗之间,博弈于合理性与非法性之中,且其完全游离于政府监管视野之外,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相应的规范,容易诱发成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并危及金融稳定。因此,必须采取以下策略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和纠偏。

  第一,打破金融业的国有资本垄断,放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是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诱因。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改变目前中国银行业缺乏竞争、垄断现象严重和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动力。应逐步减少对金融机构、产品市场准入的实质性限制,不能歧视民营资本及以信托方式聚集的民间资本入股各类金融机构,真正允许并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内任何金融机构。应在动态、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按照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到存款类金融机构、从小型金融机构到大型金融机构这一路径,最大限度地放开民间资本准入。对诸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一类的金融机构,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风险的可控性较强,对民间资本开放的风险也较小。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则可从村镇银行开始,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自然人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缓解民间借贷的压力与风险。

  第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一是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适用范围、组织形式、利率上限、担保、风险管理、监管主体、信贷统计、市场退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框架设计,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同时,以列举方式列明触犯刑法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二是可考虑设立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及监测体系等功能于一体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主要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及发布、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个人、机构、企业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等专项服务,且由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对中心以及进入场内的机构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中心进行的融资活动,借贷双方完成资金转账后,双方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等文件,到中心备案登记。中心也接受私下达成协议、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出资方在得到需资方的授权后,可以通过中心查询需资方的民间借贷信用记录。这样,原来的民间借贷只是单纯的“二人世界”,需资方哪怕没有还款能力,还可以到处借钱。而通过登记中心备案后,民间借贷将被置于阳光下。

  第三,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资金公平而有效的配置。我国银行业高利润为人诟病的原因之一来源于金融供给垄断和政府利率管制所引发的垄断利润。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稀缺的信贷资源的“特权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模式,这就使得国内商业银行无论对存贷款如何定价都能够保证其利润水平在一定的安全区间。而且在利率管制政策下,造成了金融市场上官方利率和市场利率相差甚远,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并且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小微企业在享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较低利率贷款情况下,不得不接受民间金融市场的高额市场利率融资,不利于其长期发展和壮大。因此,应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于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使利率充分发挥资金市场价格信号的作用,有利于实现资金公平而有效的配置。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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