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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发行市盈率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5日 11:44  《当代金融家》微博

  文/曹凤岐(微博)

  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新政”正式实施。长期以来,新股发行制度存在两个主要弊端:一是“三高”—— 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二是首日暴炒。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目标正是要针对顽疾,对症下药。

  经征求意见并修订的《指导意见》有三个亮点:一是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都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并加大了对相关违规的处罚力度,披露机制相较之前更为透明化了。二是对询价机制有所完善,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指导意见》规定,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七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个人投资者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将令投资者结构得到平衡。三是考虑到了限制发行市盈率的问题。对于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赢利低于赢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想要解决高价发行、高市盈率问题,必须对发行市盈率有所限制,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限制发行市盈率应成为监管层坚持的思路。新股发行市场化是一个过程,看来当前完全放开发行价格的条件还不成熟。

  有些人认为,限制市盈率是一种市场化的倒退。在这里,不能把市场化简单地理解为价格放开。的确,市场化是资本市场改革的大方向,但是既然是“化”,就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现阶段,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要有步骤地进行,应放开的领域应该放开,而很多不应该放开的领域不能贸然放开。比如,之前的发行制度,其他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善,很多因素都处在管制的状态,单单放开价格。这样的价格放开导致上市成为稀缺资源,市盈率不受限制,只要上市就能得到很大的资源。所以,上市公司势必推高发行价,中介机构肯定也愿意把发行价推高,以便得到高额佣金,这些因素必然导致首日暴炒。所以,在没有放开其他资源的同时,在其他措施不太有效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实际出发,限制市盈率。

  同时,本次意见规定的限制市盈率的方法,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现在要提供的是指导性、参考性的意见。过去是用行政性的手段,规定发行市盈率在18~25倍,现在是超过行业市盈率的25%得进行申报,让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明白为什么市盈率那么高。这不是回到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而是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切实举措。

  当然,本轮改革还不能说是根本的体制改革,主要是技术性的改革。在技术上的限制只能在短期内有效,新股发行制度的根本问题是供求失衡的问题。审批上市的企业少,市场需求大,导致的结果之一即是高超募,上市企业超募的钱放在那里闲置,而缺乏资金的企业却迟迟等不到上市机会,浪费了很多的金融资源,加剧了资本市场的供求失衡。

  在当前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制的条件还不成熟,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审批还是需要的。我个人主张采取程序性审批,不做实质性审批,逐步实行“监”“审”分离。美国对新股发行采用的就是程序性审批。申请材料报到美国证监会后,只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发行条件等相关规定,就可以通过审批,这就是程序性审批。中国证监会应当逐步把实质的审批权或处置权交给交易所,让他们来审批新股发行。因为交易所最接近市场,了解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申报发行材料还要报给证监会,但中国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审批,主要工作是“挑毛病”,加强调查研究,在调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查处,并有权终止发行。把中国证监会的一票决定权转为一票否决权。这样也可以把中国证监会从复杂的审批中摆脱出来。所以,未来中国证监会可以逐步过渡到程序性审批,实行“类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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