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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广:要强化微型金融客户权益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5日 17:49  新浪财经微博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

  新浪财经讯 由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联合国(微博)开发计划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简称UNDP)、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和包商银行联合主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协办,北京联合新盟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承办的首届“微型金融与包容性发展”国际年会于2012年5月15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微型金融的改革与突破,发展与创新”。新浪财经作为战略合作媒体全程直播。

  图为分论坛三“微型金融的社会绩效管理和客户权益保护”与会嘉宾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主任、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何广文:大家下午好。从前面的讨论当中我们看到,大家对于微型金融实际上有不同的认识,我们国内的学者,国内国外对这个问题都有不同的认识,尽管存在争议,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小额信贷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我们的供给者或需求者,在这个市场上也是在竞争。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在谈判过程当中就面临着各自的市场地位的问题,供给者有市场地位,作为需求者来讲也有市场地位的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在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供给从目前来讲仍然是一个卖方市场,在卖方市场存在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供给存在巨大缺口的情况下,我们的消费者、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我们的供给者怎么来对待他们?这里面就存在着消费者或者微型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的问题。我们要强化微型金融客户权益的保护需要从微型金融教育开始,所以我接下来谈谈我的主要观点。

  为什么要对于微型金融客户进行权益保护呢?他们为什么更需要保护呢?因为他们一般来讲是中低收入群体,甚至是贫困群体,他们金融知识都比较欠缺,更重要的是他们不了解我们金融产品的各种要素。在欠发达地区的客户和贫困地区的客户甚至没有经过银行,不知道银行是干什么的,这样的客户都是有的,他更不知道贷款所包含的各种要素,以及在贷款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所有的权利和利益在哪里,更谈不上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权益保护的意识也比较差。同时,他们对债务负担的估计可能也不足,容易形成过度负债,这个问题也是存在的。

  一般情况下微型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都是最终消费者,出现权益被侵害时,申诉渠道较少。在基层来讲,他很难找到一个有效的申诉渠道。与其它领域出现纠纷时一样,在基层来讲很困难,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微型金融客户权益的保护,是体现微型金融机构社会绩效的重要内容,这两者是联系起来的。我们在谈社会绩效管理,当我们社会作为一个微型金融机构来讲,我们进行社会绩效管理,或者说我们可以做的方面很多,比如像关注农业、关注农户、关注欠发达地区,关注生态、有机食品安全等等方面都是我们可以做的,或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在这些方面都可以体现我们的社会绩效。但是,我们微型金融客户的保护,在这方面还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

  针对微型金融需求者提供的金融产品,在营销过程当中很多方面是不利于微型金融客户的保护的。举些例子,我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我们的产品有很多不规范的现象,尤其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我们的理财产品销售方面,我们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很多都是微型金融服务的需求者,出现了所谓的“霸王条款”,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在我们的微型贷款过程当中也是存在的,这些条款都是放款者制定的,我说什么就是什么,在这个地方除了供给贷款以外没有别的人,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在这种情况下是垄断性的供给,在欠发达地区这种“霸王条款”是存在的。另外,说明书定义模糊、晦涩、信息不全等问题造成投资者、消费者易被误导。微型金融服务在提供的时候是单方面的制定条款,免责条款“打太极”。另外,合同要件不连贯,有很多东西“短字少词有陷阱”,有些内容很晦涩、读不懂,或者说合同很长,或者根本没法看,这些情况也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着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产品的收费出现陷阱。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看到,比较多的微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世界范围来讲也是这样的状况,我们片面强调微型金融要高利率,为什么呢?强调我们是高成本,所以要高利率。在这里面也存在陷阱,我们在借款、还款的方式上也存在,更重要的是我们名义收益率或名义成本与实际成本是不一致的,特别是在分期还款、按周还款、按月还款,作为借款者来讲,实际成本与名义成本是不一致的,这里面存在一定的陷阱或者误导。但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其它一些方面也是侵害微型金融服务需求者权益的。现在很多微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做的,要求每周要强制储蓄,这实际上也是对我们微型金融储蓄服务者的权益侵害,我们是供给双方。比如说你要贷款就要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认为这是一种配套销售,这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即使消费者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也由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举证困难等因素,导致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纠纷乃至诉讼中,胜者通常是金融机构。

  微型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要以金融教育为中心。金融教育涉及多方面,不仅仅是消费者要教育,金融服务的供给者也要教育,从供给者来讲,需要规范金融服务的产品,特别是提倡产品价格的透明度。规范金融服务产品,如果金融消费者吃亏往往是购买了劣质的金融服务产品,劣质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就是我们前面讲的各种条款,“霸王条款”,表达不清楚、晦涩、看不懂。现在我们已经有一些机制和办法,但是仍然需要完善。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加入消费金融服务,特别是金融产品服务的保护问题。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对金融产品监管力度,特别是在规范方面要监管。同时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应该加大金融教育力度,保护微型金融消费者,比如在中小学生中普及金融知识,我们在中小学里也在进行金融基础知识的教育,很多方面是与现实生活脱离的,如果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的话,教他们认识货币、认识银行、认识信贷,认识什么是信用,这些是我们可以做的。在农村领域尤其需要金融教育,这种金融教育是全社会的事,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需求者,甚至政府部门都需要接受金融教育。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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