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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理财高收益承诺有陷阱(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4日 00:00  每日新报

  辛苦赚来的钱拿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指望实现保值增值,怎料市场风云突变,“财富增值”变成“财富绞杀”,万千家财化为乌有。针对近期出现的投资者购买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巨亏的案例,专家警示,从来就没有无风险的理财产品,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投资者须认真了解产品说明书,冷静选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严查欺诈行为。

  总价值约1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5300万元的亏损、打官司花了1200万元、耗时3年……这看似戏剧般的情节却是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团创始人宋文洲的亲身经历。

  2008年,经客户经理热情推荐,宋文洲在渣打银行(微博)购买了4款累计金额高达1亿元的“境外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理财产品”。两个月后,因发生金融危机,国际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宋文洲要求赎回,但被银行拒绝。2009年6月,宋文洲将渣打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赔偿本金。经过3年拉锯并付出1200多万元费用后,2011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渣打银行违约,宋文洲获赔5300余万元。

  2012年3月,宋文洲发现其渣打银行账户中理财产品中剩下的450万元(指理财产品结束运作后的余值)无法取出,而渣打给出的回复是“产品从未约定在A阶段可以赎回,因此无法终止,若对产品合同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宋文洲的经历显示,一些外资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只强调收益率,风险评估流于形式。因此,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保持冷静。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一定要搞清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行为,属于信托关系,而不是存款行为。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资产。因此,在售卖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有义务在产品说明书中仔细而全面地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潜在风险,并将此部分加以特别标注。

  同时,监管层应加强监管,制定对误导、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性处罚条款,并且提供可行的集体诉讼体制。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美国银行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的和解案和多起针对投资银行的集体诉讼都表明,银行必须对其售卖的理财产品承担责任,这有助于规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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