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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银行转让债权抵押权 千万借款面临消失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0日 09:10  台州日报
台州一银行转让债权抵押权千万借款面临消失    11月3日,债权人洪先生(椒江人)向记者展示路桥某国有银行与浙江以人电动车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签订的关于转让债权抵押权合同有关资料。

  “他们这样做,是不合法合规的。届时,我们其他200多位债权人1000万元借款将面临‘消失’。”

  11月2日,债权人代表洪先生(椒江人)向本报反映,今年4月,路桥某国有银行利用表面合法、实际“违规”的手段,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中的1000万元(转让价格)债权、抵押权转让给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随后,相关当事人申请了仲裁。

  其导致的结果是,一旦原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在清偿债务时,新债权人(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将拥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该银行抵押担保范围外,享有第二顺位抵押优先受偿权。其他没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则被排除在外,最后很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债权人:相关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现象

  洪先生所指的原债务人(抵押人),是浙江以人电动车有限公司。今年3月23日,该公司与路桥某国有银行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合同中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承兑担保方式为:50%保证金+保证+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NO33***520*******97、NO33***620*******86。

  “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仔细一查,就知其中的‘抵押担保’有问题。”洪先生说。根据该合同第一条,即承兑人同意承兑编号为8350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所列商业汇票有关表述,其担保方式为“50%保证金和保证”,并没有出现“抵押”二字。这样,两者前后相矛盾。

  洪先生告诉记者,其实,此时“以人”已没有能力再办理抵押贷款,因为依据合同编号NO33***620*******86表述,其最高抵押债权限额为5956万元。而据他所掌握的资料显示,今年3月24日之前,该公司已获贷5500万元,接近贷款足额。

  更让他不解的是,去年11月16日签订的这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期限是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5月13日。今年4月初,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实行查封。但是,今年4月22日,该银行(原债权人)却与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新债权人)、“以人”(原债务人、抵押人)签订债权、抵押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1000万元)。

  “这是查封后再订立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洪先生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换句话说,相关当事人在办理债权、抵押权转让合同时,存在虚构事实现象,包括今年5月台州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调解书[(2011)台仲调字第126号],均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洪先生说,出于信任考虑,之前,社会上有200多位人士曾向“以人”放贷几千万元,他也有一部分。现在公司破产了,大家都想把钱要回来。而此次债权、抵押权转让是恶意转让,其实质是想达到财产转移的目的,进而导致其他没有抵押的债权人很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回。

  银行:办理债权抵押权转让合同合法合规

  那么,对于洪先生等债权人的说法,银行方面认同吗?

  11月4日,记者驱车赶至事件中的路桥某国有银行。一走进该行相关部室,众多工作人员均表示对此事不甚了解,当时办理此项业务的相关人员也已出去或调离原岗。要采访的话,找银行领导。

  “没有什么可说的,现在我很忙,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该行一位副行长。这位副行长表示,银行当时办理相关业务是没有问题的,不要相信个别人的胡扯。随后,便以接下来要开会为由离开了办公室。

  “银行的办理程序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合法合规的东西,是不能办出去的。要采访,你先跟我们上级行联系好再说。”11月7日,记者拨通该行行长电话,这位行长这样表示。没说几句,他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不过,采访中,该行几位知情人士还是向记者透露了一些细节。他们表示,当时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合同以及债权、抵押权转让合同等事项,均是相关当事人自己的要求,银行方面只是办了该办的事,没有违规。白纸黑字都在合同上,清清楚楚,无需多说。

  至于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该行表示,这更是相关当事人申请所为,银行没有参与其中“策划”。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是对是错,是仲裁委自己的事情,不是他们说了算,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据洪先生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当时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有两个:一个是申请人,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另一个是被申请人,浙江以人电动车有限公司。

  台州仲裁委:仲裁应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

  据洪先生介绍,4月22日,路桥该国有银行与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以人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债权、抵押权转让合同后,于5月5日申请仲裁。

  次日,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就意味着,我们这些没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在‘以人’清偿债务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洪先生叹息道。本来大家的机会都是平等的,现在不一样了。

  眼下,他和其他债权人都质疑仲裁可能存在“猫腻”。

  “仲裁是依法进行的,应当事人申请作出。”11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台州仲裁委员会,该委仲裁部负责人葛忠米如此表示。

  葛忠米说,调解此案的仲裁员今天不在,他不便多谈。但是,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若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此,洪先生等人表示,这样的解释“很牵强”。因为当事人当时申请仲裁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让申请人——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拥有在路桥某国有银行抵押担保范围外享有第二顺位抵押优先受偿权。

  洪先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等等这些条款,相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仲裁调解时应该清楚。否则,就是枉法或渎职。

  据了解,浙江以人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土地拍卖(清偿债务)已经展开。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作者:叶晨阳 责任编辑:刘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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