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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6万存款被盗取 法院终审判工行担责两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8日 07:51  红网微博

  一审判决:10万存款12小时内被盗取储户状告工行一审败诉

  红网长沙10月17日讯(记者 吴庠)“终于还了我一个公道。”在经历一审败诉后,网友李女士拿到法院终审判决书后,第一时间致电红网“消费维权”频道(http://315.rednet.cn/)记者,告知判决结果。

  因质疑中国工商银行未尽监管责任,导致其账号内10万元存款在12小时内被盗取,其中有6万元存款属于违规支取,长沙网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中国工商银行告上了法庭,备受红网网友关注。

  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银行未按规定对取款办理备案手续存在过错,对违规取走资金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银行不具有过错,驳回储户赔偿诉求

  今年6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请诉讼称,2009年11月7日,他人非法复制了其工行灵通卡,并于2009年11月7日通过ATM系统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于8日0时许通过ATM系统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又于当日8时54分、9时8分,分别于中国工商银行益阳朝阳支行、桃花仑支行柜台提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和2万元。

  她认为,工行两支行未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7条规定“一日内取现累计超过5万元应备案”,未依法核实取款人身份,分别造成其4万元、2万元存款被冒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益阳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对办理取款业务的行为不具有过错,驳回了原告要求银行赔偿的诉求。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银行对储户存款未完全尽到保障义务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工行朝阳支行、桃花仑支行办理取款手续,持卡人单次取款虽均未超过5万元,但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7条“一日内取现累计超过5万元应备案”的规定。

  “该备案规定对储户存款能起到安全保障作用。本案持卡人一日内累计取款超过5万元,工行朝阳支行、王行桃花仑支行却没有办理备案手续,存在过错,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原判认定“银行备案制度系银行系统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办理备案及备案是否符合要求,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工商银行两支行担责20%共赔偿1.2万元

  对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工行两支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过错,与上诉人存款损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被违规盗取6万元20%的赔偿责任——朝阳支行承担8000元赔偿,桃花仑支行承担4000元赔偿。

  同时,法院也认为,“储户对存折及密码保管不善而丢失,且未及时挂失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遂判决原告李女士对其存款被盗取承担主要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未对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当储户和银行发生纠纷时,储户真的是太弱势了,但我就是要争这口气!”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李女士表示十分满意。她鼓励广大网友在面对银行侵权时,要敢于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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