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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贷款搭进3%期权 深圳建行涉嫌直投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5日 06:20  南方都市报

  向银行贷款在支付借款利息、融资顾问费之余,还搭进了公司股权?

  昨日,《时代周报》报道称新星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化工”)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合同中,因一纸“期权财务顾问协议”而产生股权纷争,建行或将对上市在即的新星化工公司拥有3%比例期权。而事件的争议之处在于,此项服务协议的签署方建行与新星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长,并未有第三方投资机构,建行是否存在越过直投的“雷池”违规之嫌?

  建行深圳分行副行长赵芝然昨日表示,对于这个事情,建行一定会给媒体一个正面回应,目前该分行正在研究、商讨回应事宜。有大型银行投行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投融资服务顾问是银行投行业务中一项内容,建行举措是否违规的关键在于是财务顾问的身份还是投资人。

  贷款要给建行3%比例期权?

  根据媒体的报道,2009年新星化工公司为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遂获批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而公司提前一年偿还贷款,却因当初签订贷款合同中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而可能要支付给建行6918.13万元。

  新星化工表示,建行以极低价格对即将上市的新星化工公司拥有3%比例期权。据该公司董事长透露,目前已经就账户余额管理协议的不合理收费向深圳市福田法院提起诉讼,福田法院于7月21日立案;就财务顾问协议的不合理收费向深圳市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罗湖法院于7月29日立案;就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将于8月17日上午9:30开庭。

  新星化工称在贷款合同签订现场,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并无印象。而此份合同正是规定,建行获得持有新星公司3%股权的期权。

  根据新星化工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第五条:“在本协议约定的指定投资入股期限内,乙方(建行)指定投资者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总价款为乙方行使权利时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目标公司前一年度会计报表中以投资入股份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账面市值”,加上合同上所规定的3%的期权比例,建行深圳分行将获得的资金金额为311.18万元。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此份“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签署的甲乙丙三方分别为新星化工、建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以及新星董事长陈学敏。

  银行涉嫌“直投”违规?

  “银行上不允许做直投业务,如果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签署没有第三方投资人或投资机构介入,那银行有可能就是越过“直投”这一红线。”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

  而据悉,建行在贷款合同中包含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并非孤例。记者通过资料发现,2009年海川股份曾宣布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正式签署《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约定利用其在客户网络、信息渠道、市场操作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优势,为海川股份优化融资结构、引进融资资本、提出改制重组和上市发展规划等期权财务顾问服务。

  一家国有大型银行投行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协议的服务内容并没有问题,银行可以在投融资业务中提供财务顾问的服务,但不允许直接持有企业股权。

  该人士表示,目前除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外,其他商业性银行还不能直接参与PE投资。而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限制商业银行向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以及从事非金融资产交易。

  “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应该还会有第三方投资人的存在,银行不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直接的协议。”该人士对记者称。另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人士对记者称,去年以来银行大力推进投行业务,建行曾广泛宣传其投行产品“期权通”,该产品提供的服务之一为提供适合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信息,协助引入战略投资者。

  根据建行公开的信息,2010年建设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债务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方式为客户实现直接融资近4600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实现收入72.52亿元,其中并购重组、债务重组、上市及再融资顾问等新型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比重大幅提高,达26 .20亿元,增幅154%。“投融资财务顾问的利润率较高,许多银行都会大力做,但大银行往往会比较保守,建行的做法如果属实,那属于相当激进。”

  南都记者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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