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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3点避免银行理财风险 警惕风险忌盲目乐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9日 01:53  第一财经日报

  刘田 张岚

  每个人都要和银行打交道。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的不断增加,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

  “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确实越来越多了。”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财商》采访时表示,一是因为金融危机诱发的银行理财产品亏损,其主要发生在境内,但也有部分境外银行遭遇投资者投诉。另外,通胀导致货币贬值加快,消费者为了使货币得以更好地保值,越来越倾向于购买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与银行的“财大气粗”相比,个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个人完成产品购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往往个人投资者总是盲目乐观地购买产品,直到产品发生亏损、变现产生障碍时,才意识到风险。

  值此3·15之际,《财商》特地盘点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例,提醒广大投资者未雨绸缪,注意投资风险。

  “预期收益”无法兑现?

  投资者庞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庞先生交付投资款后,该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满,银行向庞先生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而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赢利,遂要求该行出具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因银行未予提供,庞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

  但法院审理认为,其一,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具体方案、投资挂钩目标、风险提示等均有明确告知,庞先生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知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可能,且预期收益并不等于实际收益或保证收益,故庞先生要求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二,从银行的经营状况中得不出涉案理财产品一定赢利这一结论。涉案的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经营的唯一业务,因此银行的赢利状况与涉案产品赢利与否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故庞先生的主张“银行是赢利的,所以涉案理财产品也一定赢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庞先生的诉讼请求。

  购买时沟通不充分

  事实上,像庞先生这样的投资者不在少数。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等。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了解到,对于保本理财产品的保底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如果投资者确有亏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在银行方已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自担风险。

  但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充分了解“预期收益率”的真实含义,因过于相信银行而轻视投资风险;而一些银行在向客户披露预期收益率时也可能存在隐瞒、夸大等现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表示,一些理财产品在销售时存在有失规范的问题包括四方面。第一,部分产品在销售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夸大收益率,口头宣传突破产品说明和协议约定。第二,不少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重视不够,对客户的风险教育流于形式,存在避重就轻甚至是避而不谈等问题,导致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第三是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重自身业绩轻客户利益的问题。最后,有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代客户签署有关文件或抄录风险提示以及未得到客户书面授权即进行交易的情况。

  “习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一般都比较保守,投资肯定都寄望于赚钱,没人希望亏钱。”中国农业银行某理财经理张先生对记者表示,一般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会针对收益、风险、变现等条款跟投资者做充分沟通,尽量避免这种纠纷发生。“但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对同一问题的理解可能也不一样,所以这些问题没法完全杜绝。”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对投资者作出一些口头承诺的问题,上述张先生表示:“可能一些银行的新员工比较容易做这种事情,而经验丰富的理财经理一般不会这么做。”

  “我觉得银行理财产品应该尽可能结构简单。”某外资银行个人财富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结构特别复杂的创新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没法充分理解。“投资者可能以为自己购买了类似债券的稳定收益产品,结果却是风险很高的衍生产品,这种情况在金融危机的时候确实发生过。”

  纠纷维权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指出,金融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一方面,维权成本偏高,普通金融消费者无论是采用投诉还是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都很大,很少有人能坚持下来;另一方面,维权投诉渠道并不通畅,当前我国缺乏受理金融消费投诉的专门机构。

  据了解,传统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可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解决办法,而金融消费属特殊消费领域,并非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其目前又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解决投诉。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实际上面临着“投诉无门”的尴尬。

  “这种纠纷处理起来难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吴冬告诉记者,首先《消费者保护法》能否用于金融纠纷尚无定论,目前唯一可供准确参考的只有《合同法》。其次,银行实力雄厚,能够聘请大量律师订立条款繁多、文字晦涩的契约,投资者很难看懂这些合同,因此很大程度上只是保护银行单方面的利益。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所顾忌。”吴冬还指出,判一个投资者胜诉可能会引起投资者大面积的投诉,给银行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潜规则是,银行胜诉。“而且银行有时只是充当一个中介的作用,真正管理理财产品的是信托和证券公司,这样更容易逃避责任。”

  有财贴士

  如何避免银行理财风险

  1.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有权要求银行作出进一步解释,银行亦有义务进行说明。如果销售人员口头解释与合同不一致的,投资者应当及时提出,并可以要求银行将承诺事项写入合同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投资者可以拒绝购买该理财产品。

  2.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投资者要充分确立风险意识。要充分意识到,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产品存在着天壤之别,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本金受损的风险。在购买时,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对具有金融衍生品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尤其应当慎之又慎。

  3.投资者要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对投资结果与投资预期差距较大的产品,要保持平常心,不可盲目再次追加投资,以免在此方面愈陷愈深,出现血本无归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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