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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兑现房贷利率优惠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2日 10:34  汉网-武汉晨报

  本报讯(记者李彦)房贷合同或承诺书中已明确优惠利率,无论是否完全具备法律效力,银行都应兑现承诺,执行约定利率。昨日下午,湖北银监局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纠纷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决少数房贷客户与银行的贷款利率纠纷。

  去年年底一些市民申请房贷时,银行口头或书面承诺利率打8.5折,但因当时银行房贷额度紧张,贷款迟迟未批下来。好不容易等到今年春节后放贷了,银行却说只能执行基准利率,由此引发一些纠纷。以20万元30年房贷计算,利率不打折,贷款人要多出约4.5万元利息。

  对此,湖北银监局高度重视,督促各相关银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迅速下发《通知》,对我省有关商业银行提出五点要求,具体如下:

  各行要高度重视客户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一对一”与客户沟通协调,妥善解决与客户的房贷纠纷;各行要灵活调度资金,尽快安排此前受理的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贷款需求,特别是首套房贷款需求;如银行与客户已就贷款优惠利率的执行标准签订了书面的合同或承诺书,且该合同或承诺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必须按合同或承诺书的约定条款坚决执行;如银行提供的承诺函或银行要求客户单方面签字的借款合同,书面明确了相关利率条款,尽管从法律角度考量,这些承诺函或借款合同不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但若确有证据证明银行曾作出优惠利率承诺,银行仍应区别对待,履行相应责任;各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武汉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新受理的业务一律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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