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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正处风口浪尖 应警惕雷曼债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7日 08:12  《新世纪》周刊

  因银行揽存、定位不清造成的市场无序,使这个市场的风险正在积聚

  □ 本刊记者 田林 温秀 | 文

  银行理财产品在2011年的发行规模,已经接近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总量。

  据普益财富相关统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20日,2010年商业银行共发行了约9958款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估计约为7万亿元,相比于2009年约4.8万亿元的发行规模增长46%。其中,保证收益型产品约3328款,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约1134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约5496款。

  虽然滚动发行的因素未从中剔除,但一位深入研究银行理财产品案例的专家认为,其中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爆发可能先于地方融资平台。

  他分析指出,现在的理财产品有“高息揽存”的一面,银行很可能只有拆东墙补西墙,通过不断发行高息理财产品以腾挪窟窿,“有若多米诺骨牌,未知局面恶化的那一天何时到来。”

  另一名银行理财管理人士,虽然不认同不断攀升的理财产品利率水平等同于高息揽存,但也承认,银行理财产品利率一般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下称Shibor)挂钩,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把这笔资金作为该行揽存,相对的资金成本较高,“从实际效果看,银行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存款。”

  比如,目前一年期Shibor是3.699%,但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是2.75%。

  究其因,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究竟是私募还是公募,应该接受何种程度的监管,在采访中,竟然没有几个人能说清楚。界定不清晰,加剧了市场无序、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等问题。

  “银行推销理财产品的短信攻势之威力,很多人都见识过了。”一位投资者表示,“难道不算公募?不需要监管?”

  揽存之手

  围绕流动性,商业银行间一场更为激烈的存款之争,正在上演。

  央行高层在一次内部会议上,就表示了对银行自身流动性管理的关切:由于贷款增长较快,存款出现波动,银行体系内仍不排除有结构性流动性紧缺的隐忧。该高层透露,部分金融机构的备付率持续偏低,并且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持续存在。

  有大行高管称,一些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缺口已到岌岌可危的地步,而大型银行,也面临一定的存款压力,其中一家大行“手头相当紧张”,但为保证在年初的信贷市场抢得先机,囿于贷存比压力,吸存大战无可避免。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2010年农行的存款增量首次超过了工行,虽然工行的存款余额仍是第一,但农行的储蓄存款余额有望在2011年超过工行。“这意味着农行在不计血本地做大存款规模,因为拿到存款就等于拿到利润。”上述高管如是说。

  前述银行理财管理人士透露,对于过度投放及创新机制较为活跃的银行来说,一枚硬币的背面就是:拉存款即意味着大力推销银行理财产品。

  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撰文透露:截至2010年12月21日,当年发行的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2.77%,12个月期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55%,分别比这次加息前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高0.27个和1.05个百分点,也接近或超过了消费物价指数。

  纠纷之源

  伴随迅猛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正在成为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纠纷之源。2010年底,上海第一中院特地就此主题召开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表示当前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设计和销售脱节,风险揭示不够充分以及民众盲目购买理财产品,呼吁民众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止损预案,谨慎签订理财合同;并建议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内外管控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2010年审理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及的11起经济案件中,主要起诉理由有三类:以银行存在欺诈或误导为由要求撤销理财合同,并认为“合同无效”;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或未予告知为由主张条款无效;以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盈亏信息有出入为由,要求银行提供理财产品交易明细或按预期收益率赔偿投资人损失。

  上述案件在审理中,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被上诉人均胜诉,原因是上诉人的证据不足。只有花旗银行(中国)上海中山公园支行案是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理由是,法官认为投资人和银行所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银行也在适当的时间对投资者做了投资风险的提示,且按照约定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委托理财合同中所涉及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中国法律对于证券机构有相关的产品禁止作出保本收益的承诺,而银行理财产品并无此明文规定。根据中国《证券法》第14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而这一严禁保底的规定,是2005年那场导致若干家券商破产、整个券商行业进入“综合治理”的危机性事件换来的“血的教训”。

  银行理财产品则显然还没有尝过这样的苦头。不过,银监会在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只要银行的理财产品为非保证收益产品,无须审批,只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即可。

  一名资深经济审判法官认为,由于目前并没有对银行投资是否能保本作出相关的法律约束,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只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格式条款在法律上一定要尽解释义务,“除非有证据证实,客户经理所说的合同条款有不同歧义,有另外的理解误导了投资者,才可能区别对待。”

  私募还是公募

  “委托理财这块业务在这几年确实发展较快,存在监管滞后的问题。”一位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士表示。

  “关键是公募和私募产品的区别。”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私募和公募应有严格界限:在销售方式上,私募不允许有公开的宣传和推介,另外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募集对象就是必须符合规定的合格的投资人。

  “银行理财产品应该划入私募产品之列。”一位监管当局官员表示,这是和立法部门探讨过后的初步结论。

  此前,银行理财属于私募还是公募,是个似是而非的问题。未设合格投资人的门槛;什么是公开的宣传和推介,也存在很多模糊地带,比如,电梯里的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媒体报道,算不算公开推介?是否能按认购金额来划分私募和公募的界限?同时,银行理财产品也没有接受严格的第三方监管和信息披露。

  “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太过简单。”前述银行理财人士承认。一个直接的疑问就是,在此情况下,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否承担所有风险?

  他认为,既然不能公开宣传和推介,首先就应该统一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各家自订格式合同,投资者在熟悉产品时,不能形成普遍的共识。若能形成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或者行业合同,才能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投资收益。”

  对于纠纷较多的外资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专家认为,应根据合同性质不同进行区别;把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评估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进行;再是披露标准较公募基金或上市公司有所降低,特别是属于信托合同的,应按信托关系的要求披露。

  业内人士以香港雷曼债事件为例,指出如不抓紧统一“游戏规则”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自雷曼事件发生后,香港证监会收到8000多宗相关投诉,96%投诉是关于雷曼债的销售过程。直至今日,在香港中环街头,仍有众多的雷曼债“苦主”围堵香港证监会所在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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