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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将持证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2日 04:16  金融时报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商将实现“持证上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也将走向规范化,这不仅有利于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也有利于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记者 牛娟娟

  为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稳健发展,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央行日前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逐年扩大。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000多亿元,环比增长逾30%,受更多传统企业进军电子商务影响,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年底前将有望突破10000亿元。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提升企业资金效率,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一直以来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挑战,其中,监管制度的滞后一度给高速增长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带来阴影。

  今年6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首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法定地位,并为推动行业产品和服务创新,引领电子支付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黄祥斌表示:“虽然《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市场和业界对相关规定的落实还存有不少疑问,因此很多工作无法有序开展。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无异于‘答疑解惑’,并对推进《办法》具体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第三方支付这一交易方式蕴藏的风险一直最为各方关注,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起方如果利用“客户备付金的短期支配权归属不明”这个漏洞,将客户备付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极有可能引发信用风险。此外,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具有的隐蔽性和信息不完备等特点,也容易滋生套现、洗钱等非法行为。《办法》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此前的监管真空,而此次《实施细则》更是在准入门槛以及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权限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明确了客户备付金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要求等;明确通常情形及特定情形下客户备付金的不同管理要求;明确备付金的考核时点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的报送要求;强调备付金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责任等。

  除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外,《实施细则》还从强调支付机构的性质,明确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明确《办法》关于预付卡的判定标准,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明确3种不适用《办法》的例外情形,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细化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细化申请资料的要式规定;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相关主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出具机构应符合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出资人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向社会公告特定申请材料的要求等;细化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强调日常经营中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示要求;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应遵守的审核程序以及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时的重新申领程序等等。

  央行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实施细则》侧重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调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侧重《办法》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应提交申请资料的要式条件、应符合的申请审批程序等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以避免因理解差异等引起行政许可程序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实施细则》还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实施细则》侧重对《办法》有关支付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这样有利于相关主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认真理解《办法》的立法宗旨,避免其盲目参与支付服务市场竞争。

  来自工行的分析人士预计:“随着《实施细则》的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商将实现‘持证上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也将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这不仅有利于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也有利于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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