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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集合信托 银信合作暗度陈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2日 07:06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张 宁 罗克关

  本报讯 银信合作叫停后,一种曾经在2008年盛行一时的“投资信贷资产转让”集合信托又重现江湖。有业内人士称,未来不排除一些银行绕道集合信托,避免表外资产重新划入,并延续以往的信贷空间腾挪术。

  集合信托重现江湖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近期北方某信托公司发行了一款集合信托计划。根据合同书,该信托资金在提前收回之后或资金闲置期间,可以用于投资信贷资产转让(包括贷款资产和票据资产的转让)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类集合信托产品属于组合投资的集合产品。该人士表示,2008年以前市场上出现过专为购买“信贷资产”而成立的集合信托,其模式是信托公司通过自有渠道或者通过银行的私人银行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贷资产转让,参与银行主要收取渠道销售的手续费。这类模式一度被认为是转移银行表内资产的“暗道”。

  但这种集合信托存在的问题是:门槛很高(通常在100万元以上),收益率较低(年收益率一般为5%),并不符合高净值客户的需求。2008年,拥有同等收益率但门槛更低(5万元左右)的银信理财产品占领了市场主导地位后,上述集合信托黯然退出市场。

  业内人士指出,从理论上讲,信托资金可以投资于各类资产,而监管层并未规定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集合信托产品不能购买信贷资产。因此,重出江湖的“能够购买信贷资产”的集合信托,不排除将成为部分机构在银信叫停后规避现行监管的一种变通方式。

  银信合作留下“后门”

  银监会在8月9日下发的《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定义,本次叫停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的行为”。

  也就是说,监管层叫停的银信理财产品属于单一信托,而其实质仍是银行理财产品,因为此类产品是由商业银行主导,通过银行网络向银行客户发行,并冠以银行理财品牌。但当前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信贷资产转让”的集合信托却并非如此。

  “银信合作类产品是银行主导发行的理财产品,是银行理财客户资金,借用信托的渠道购买银行自身信贷资产,以达到腾挪信贷空间的目的;但集合信托是信托公司主导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信托通过自有渠道或银行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信贷资产。按照目前的监管口径,集合信托是不受影响的。”某股份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对记者说。

  据上述总经理分析,集合信托的主要发起者为信托公司,属于信托理财产品,即便其投资于银行信贷资产,银行也无需为此承担风险;同时集合信托计划至少需向两个以上委托人发行,根据《通知》规定,银监会禁止范围是以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单一信托计划,但银行客户以自然人身份购买集合信托显然不在此列。

  “目前看来,未来可能会有一些大的信托公司和银行合作,通过发行集合信托产品购买这些信贷资产,从而避免将此部分资产重新划入表内,达到表内资产表外化的目的。”某股份银行金融市场部相关人士说。

  背景资料

  银监会8月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

  银行在今明两年内,将之前所有存在于表外的银信理财产品转入表内,并且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

  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为11.5%,中小银行的标准为10%;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

  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产品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超过这一比例的信托公司须暂停相关业务,直至达到监管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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