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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期限1年击中银信合作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2日 06:56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印峥嵘 发自上海

  分析人士指出,72号文将使得商业银行失去传统意义上银信合作的动力,未来银信合作的分工将更加明确。银行将专注客户关系和渠道,信托将专注投资和研究。更重要的是,银监会新规能够帮助信托公司向主动型管理转变。

  信托公司对规范早有预期

  继今年7月初,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后1个月,监管层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银信合作的重新开闸。

  这份印有“急件”字样的通知,已经发送至各地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手中。

  一位信托机构业务部人士称,72号文虽然仅有9条,却包含了5个“不得”字样的禁止性规定,对银信合作从产品规模、类型、期限、资金流向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1个月前监管层叫停银信合作,其实就是为了近日新规的出台作准备。”上海某信托公司负责人昨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当时业内就预见到监管层将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

  规模和风险将更可控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称,禁发开放式产品在预料之中,对银信合作产品资金流向的限制也由来已久,不过其中监管层设定银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1年,对银信合作堪称是“硬伤”。

  例如一家企业2年期贷款的年利率可能高达6%以上,贷款审批流程也非常复杂,如果发行一款半年期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利率仅为4%不到,到期以后再继续设计一款类似的产品,有效地减少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这也是银信合作平台备受市场亲睐,产品规模猛增的原因之一。但是现在监管层禁止发行1年以下的银信合作产品,使得上述手法不再具有可操作空间。”

  “开放式产品和封闭式产品相对,指的是在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自由申购和赎回的产品,募集资金的规模时刻在变化。监管层禁止发行开放式产品为的是让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变得可控。”

  “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是出于控制银信合作产品风险的需要。股权投资不是融资行为,企业一旦倒闭,资金可能血本无归,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银信合作趋势:分工将更明确

  多位业内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称,银监会72号文实质上暗含了监管层的意图,并非要完全扼杀银信合作模式,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能力。

  72号文显示:“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该文还强调:“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的范围之内。”

  通知并称,“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72号文既是一种规范,又是一种指引。规范的是银信合作的内容,银信合作的产品类型、期限、规模和资金流向,同时也指引了信托公司未来走主动型管理的发展道路。”上海信托的一位负责人称。

  “未来银信双方合作过程中分工将更加明确,银行将专注客户关系和渠道,信托将专注投资和研究。监管层此前长期强调的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的能力最终有望真正实现。”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

  “可以预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不久会重新开发出新的银信合作模式,信托公司会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银信合作的规模随着通知的出台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华融资产一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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