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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道紧箍咒 银信合作重开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 01:38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昆才

  银信合作有了“显规则”。

  近日,监管层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游戏规则。多位看过通知的业内人士称,其核心内容是,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通知的另一“紧箍咒”则针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要求计提拨备和资本。

  信托业内人士对余额管理的规定表现“淡定”,而对资产并表,一位上市银行资金部负责人8月10日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颇具杀伤力。

  而银行和信托公司也很快就找到了应对之策。“通过开展债券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做大分母,给融资类业务腾出空间。”某股份制银行资金部人士说。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自2007年起步以来,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商业银行腾挪信贷资产、规避监管之下,迅猛发展至2万亿元大关。

  泡沫式繁荣,7月初监管层紧急叫停,如今加上双保险后再次启动,几番波折后银信理财合作能否平稳发展备受关注。

  8月10日沪深两市呈现单边大跌,沪市跌2.89%,深市跌2.74%。其中银行类指数跌2.29%。但有知名券商分析人士认为,市场表现过于恐慌。按通知上述要求,并入表内的银行信贷估计为4000到6000亿元,对银行业绩影响并不大。

  新规令银行压力大

  “没有感到意外。之前我们已经开过好几次会,专门讨论这个事(通知的出台)。”前述沪上某信托公司人士称。

  对信托公司而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是他们关注的内容之一。虽然通知并未详解如何计算融资类业务的余额比例,但各家信托公司自己心里都有一本账。

  本报记者查阅多家大中型信托公司2009年年报发现,在它们管理的信托资产中,融资类业务余额均有数百亿元之巨,占比几乎都在30%以上,超过50%的也比比皆是。如果这些融资类业务被归入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之列,则这些公司不得不立马收手。

  因为通知要求,“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如中海信托,其2009年末主动管理的融资类信托资产为558.98亿元,在主动管理类信托资产中占比93.99%,在全部1371亿元的信托资产中的占比为40.8%。同期,中融信托的融资类信托资产主要体现为被动管理型,规模为761.9亿元,占比77.9%,在全部1315.3亿元的信托资产中的占比为57.9%。

  上述均为2009年末的数据,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一路突飞猛进,冲上万亿大关,6月末更是突破2万亿元大关,最终被“勒令”全面暂停。

  信托公司的第二个关注点是,在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信托产品都是开放式的,准确而言是半开放式的。”一位信托公司业务人士直言,所谓半开放式,即每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信托计划没有严格的估值方法,也无法实现每日申购、赎回”。

  而一位股份制银行投行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开放式的产品,可能暗藏“击鼓传花”式的风险接力。比如,一个项目的融资期限是6个月,分拆为两期各3个月的产品,目的是在增强产品流动性的同时,提高短期资金的收益率。

  实际上后一款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往往是前一款产品到期兑付的来源;“对于后面的投资者来说,这是不公平。合理的做法是封闭式的,项目到期,产品也结束。”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续称。

  通知对此做了规定: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知情人士透露,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上述规定是新增的内容之一。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虽然通知针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颇为严厉。但前述信托公司人士直言,由于在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仅享受制度红利,此番通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更为严格。

  “我的理解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逐步到期后,转入表内,不得续作。而且是先回表,再计提拨备和计算资本充足率。”前述券商研究员告诉记者,据其调研显示,主要银行都认为需要转回表内的比例大约是20-30%。

  上述股份制银行投行负责人也表示,到期需要转入表内的主要是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因为存量信贷资产的转让,到期要回购”。

  “对于转入表内,我们已有思想准备。因为去年底的111和113号文都已提出过类似要求,只是后来大家没执行。”前述上市银行资金部负责人说,这次通知也给了一个缓冲期,在今明两年内完成,银行会有个消化的过程,但这对银行的杀伤力还是很大的。

  “如果转回表内要占新增的信贷额度,就会比较麻烦。”上述券商研究员说。

  但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称,一方面需要回到表内的表外资产规模有限,另一方面,因为目前的贷款需求并不旺盛;同时去年大量的信贷投放集中于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尤其是大行,未来两类贷款的到期量很大,可供腾挪空间也很大。“有些扩张过快的股份制银行可能吃力一些”。

  “博弈”升级

  上帝关上一扇门,亦会打开一扇窗。

  8月10日,一位商业银行负责理财产品设计的人士在仔细研读通知后发现,“里面只字未提债券类产品”。他长呼一口气,因为此前在暂停银信合作业务时,该行银信合作债券投资类产品的发行也陷入停滞。

  通知主要提及两类业务,一是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现在大家都在研究如何把70%的部分做大,这样才能做大剩下的30%。比如100亿元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只能做30亿元的融资类,但200亿元就可以做到60亿元。”前述上市银行资金部负责人说。

  至于70%的部分如何做大,最为便捷的就是商业银行在债券投资方面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而为何不做股权投资类,乃是此类业务并非银行所擅长。

  “从通知提出30%的余额比例管理,以及引导资金投向等细节来看,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还是可以做的。”前述银行人士直言。

  转型推手

  善弈者谋势。“新政是机会,或是一种倒逼机制。”某大型信托公司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在他看来,新政带来的积极影响是,在银信理财产品受到余额比例控制之后,银行零售客户的理财需求和机构客户的投融资需求依然存在,这些客户可能直接走信托渠道,而不是简单借助信托的通道。“对我们而言,主动管理的机会更多”。

  “而银信合作的规模受到限制后,收入未必减少很多,因为信托公司的议价能力提升。”上述信托公司负责人续称,此前,银信合作业务无序发展的原因正是竞争过度。若不是去年末111号文的出台,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赚取的手续费比率依然会停留于千分之一到万分之八。

  一位银行相关负责人透露,其与多家信托公司有过合作经历,他们存在一些差异。比如,有些信托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将融资类业务的管理责任委托给银行,即所谓的被动管理型业务;而有些大型信托公司则不签署此类委托管理的协议,一是因为自身要求的收费高,二是希望练练手,提高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如中信信托。

  此次通知已明确提出,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不过,通知并未解释何为通道类业务。

  近期,“我们一直在思考转型,加大主动管理业务的拓展力度。”8月10日,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些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正在积极申请PE(私募股权投资)资格。

  “之前一直在做信托PE业务,但融资型的偏多。今年上半年开始尝试主动管理型的投资类产品,如限售股、定向增发等。”前述信托公司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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