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了7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望结束它的历史使命。目前,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稿》规定7项服务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项服务银行不得收费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得设施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通过POS、ATM、转账电话等电子终端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尚在实施中的《暂行办法》要求,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
今年4月份,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要求各会员银行于4月20日之前,停止向持卡人收取人民币银行卡境内ATM跨行查询费用。具体停止日期由各行根据各自系统调整所需时间自行决定。
代收费仍由委托方负责
据了解,在委托收费方面,《意见稿》继续沿用《暂行办法》要求的“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措施。《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年费、管理费还得收
《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以下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此外,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银行中的账户仍要被收取年费或者小额账户管理费。
所谓小额账户管理费是银行针对那些日均余额低于一定数额的账户每月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账户管理费。而年费的起点则是2004年,四大国有银行几乎同时对发行的借记卡收取10元/张的年费。
价格调整缺乏听证机制
《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涵盖的区域范围,并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而《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相比之下,在能否公平地制定服务价格方面,《意见稿》并不是《暂行办法》的升级版。以此次备受谴责的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翻番涨价为例,来自法律界的声音是,客户办理存款和银行卡等于是与银行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未经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的内容。而且,银行与每个老百姓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说,银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看做是一种重要的公益服务。这种情况下,定价就不再是银行单方面的事情,银行应该通过听证的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各项服务的成本、利润构成,促成与储户、持卡人的公平交易。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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