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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周刊:银行收费涨价合法合理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18:11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 尹娟

  (文前提要)银行擅自提价,合理吗?合法吗?说到底,银行敢于不断地忽视持卡人的权益,不断地增加和提高收费,还是与其处于强势地位大有关系。

  从2元到4元,看上去跨行取款费用只不过上涨了2元,但是作为一项最普遍、最经常使用的日常金融业务来说,这笔费用其实是翻了个倍。如在一些单笔取款金额上限为2000元的自助终端设备提取现金,跨行提取20000元现金,需要进行10次重复操作,以4元/笔的手续费来计算,要支出40元的手续费。是不是有点高得离谱?倘若一年有3次这样的取款,花费就要上百元了!

  另外一方面,此次的“银行涨价”事件中,银行的强势与个人消费者的无可奈何再一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账户管理费、点钞费、跨行取款费到新近刚刚浮出水面的“账户打印费”,银行在多次“涨价事件”中似乎都充当着主导。一纸公告就能让费用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统统施加到了银行客户的头上。对于银行客户们来说,只有两个选择项,要么接受,要么销户。在不断提倡现代服务意识的今天,作为服务行业领头羊的商业银行,这种做法与思维模式与其庞大的资产规模、积极倡导的社会责任理念完全不相称。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对跨行取款费提高所依据的法规条例进行进一步探讨,不难发现,此次各地分行自行调价的做法还有多处违规。

  涉嫌违反央行银监会规定

  银行作为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可以有市场调节价,这一点不仅“有法可依”,也合情合理。然而,当记者对银行提价所依据的法规条例进行仔细分析,竟然发现,在银行此次提高跨行取款费用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处违规。

  首先,在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涉及到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规定,如在第四章第二十六中规定,“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央行已经对同城跨行ATM机的收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为2元/笔。而此次多家银行将此费用上调至4元/笔,毫无疑问违背了央行的这一条例。商业银行此次在提高费用时没有遵从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简直有些让人难以置信!

  我们还注意到,在银行进行收费上调时,无一不提到银监会与发改委在2003年推出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它作为商业银行市场化自主定价行为的有力依据。然而,银行这次的做法,恰恰违反了《办法》的规定。

  《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还在《办法》出台时还解释说,商业银行的收费定价权限应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要求商业银行收费定价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现因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的行为。此外,还要求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开标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4)商业银行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然而,在这次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用的进程中,各地分行却“自行做主”,出现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如在广东、广西、江西、天津等省市一些银行的跨行取款费用已经提高到4元/笔,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行却继续执行2元/笔的收费标准,这显然违背了《办法》中对于统一定价管理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如果说银行在提价的过程中,仅仅“断章取义”,挑选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条款作为提价的依据,却违反同一法规中的其它规定,就难逃“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嫌了。

  公告就能替代银行卡章程?

  此外,在各家银行的借记卡领用合约、章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银行对于“自主定价”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留。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拥有着随时提价的权利。如交通银行在《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第21条规定:“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标准调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太平洋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但在查阅多家银行所公布的借记卡领用合约、章程后,记者发现,除了工行对其牡丹灵通卡的业务收费标准以附件的形式在借记卡领用章程中进行了列示外,大部分银行都是以“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这样的句子来代替具体的业务收费标准。换言之,在与银行签订借记卡的使用合同时,很少有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到银行详尽的业务收费标准。同时,由于银行采用“很有余地”的条款,能够随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而如果客户们不满意银行的做法,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继续接受涨价的服务,要么就是销户。

  对信用卡借记卡客户态度迥异           

  我们很难不用“霸王条款”这样的词汇来形容这些借记卡的领用合约,银行正是借助于自身的强势地位,赋予了自身进行业务费用调整的权利,因此这几年来尽管银行不断增加各种使用费用,但消费者们也只能以“民意”、“舆论”的方式施加外部压力,而很难改变“挨宰”的被动局面。

  奇怪的是,“本是同根生”的银行客户,信用卡客户为何与借记卡客户享受到不一样的待遇呢?在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中,除了对甲方乙方权利、义务的明晰之外,我们都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利率、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挂失费、补发新卡工本费、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它们的收费标准都详尽地列在信用卡申请表载明的收费表上。不仅从来都没有哪家银行推出公告,新增某一项信用卡收费或是提高某一收费标准,而且不断有市场活动推出,还常常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年费项目进行减免。

  说到底,信用卡市场还处在激烈竞争的阶段,持卡人们可以从容地以银行的服务,包括收费来确定自己的去留;而借记卡的市场格局几乎成熟,客户对借记卡的依赖性更强,不仅选择少,而且成本高,这也使得银行敢于不断地忽视持卡人的权益,不断地增加和提高收费。银行客户们在被迫接受之外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一方面,由于银行做法的普遍趋同,所有的借记卡领用合约条款都是如此相似,没有哪家银行甘愿放弃自己随时涨价的“权利”,因此要使用借记卡,就必须接受这样的条款。另外一方面,银行给予的退出途径“销户”,就意味着持卡人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进行账户的处理。

  看银行对于信用卡和借记卡客户的迥异态度,再对照他们在提高跨行取款收费时所宣称的“为向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简直就是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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