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瑞芸
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某些租赁业务上的高税收状况有望改变。
记者近日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监会已经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以便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经营性租赁业务。
申请设立项目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达到8%以上的资本充足率、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等审慎性条件。
据此,国内租赁公司有望在上述业务中实现与国外租赁公司同等的税收待遇。与此同时,项目公司也被认为是解决经营性租赁风险隔离问题的最佳选择。
这是继本月初银监会拟批复第二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消息后的又一重大利好。此前,高昂的税收及风险隔离难题,被认为是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
知情人士称,民生金融租赁可能先行一步受惠于该政策,而工银租赁亦有设立单一项目公司的打算。
破解22.85%高税费难题
对于上述消息,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周巍对记者表示,该公司已收到银监会相关文件,并拟就公务机租赁业务尽快申请设立项目公司,注册地可能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同时,民生金融租赁近期接连拿下了11架公务机的订单,合同规模约30多亿元,其中绝大部分飞机已租给国内用户。目前,该公司是国内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开展公务机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
毫无疑问,对于民生金融租赁的公务机租赁业务而言,银监会此项政策出台正是时候。
周巍表示,国内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系租赁公司多以飞机、船舶租赁业务为重点,而民生金融租赁则进一步将市场细分,比如飞机业务中拟将公务机租赁业务作为将来的业务重心,船舶租赁业务中看重海洋工程船、疏浚船、油轮等细分市场。
但目前,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很多时候都不能享受税收“国民待遇”。
以飞机为例。如果国内租赁公司要从国外买飞机租给国内的航空公司,就要缴纳总计高达22.85%的进口税费;但如果是境外租赁公司购买,有些国家税收很低甚至是零关税,税收差别很大。
“目前国内绝大部分飞机、船舶的租赁业务,都被国外租赁公司所垄断,原因就是国内租赁公司在适用税收政策上与国外存在差异,从而在租金报价上失去了竞争力。”周巍说。
他表示,开展飞机租赁时,国内租赁公司在业务初始就要一次性缴纳高额进口税费。这将作为购置成本均摊进租金,使国内租赁公司的报价高出国外10%-20%;而在船舶租赁业务上,国内租赁公司负担的税收成本要比国外高出30%左右。
国外租赁公司普遍采取SPV(特殊目的载体)方式,即设立项目公司。周巍表示,如此一来,飞机租赁在交易环节不需要向注册地政府缴纳任何税收,租金报价中仅包含融资成本;船舶租赁公司和航运公司也都不需要因租赁船舶而再缴纳税收。
“很显然,只有通过设立单一项目公司,使税收待遇同等,国内外租赁公司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周巍表示,借助项目公司,民生金融计划在2010年要签下30架公务机订单。
国内公务航空15年来,目前公务机总量也仅30余架。这与中国的GDP水平和国土面积极不相称。2008年底,全球公务机共有50000余架,其中美国18000架,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也有约2200架。
公务机为何先行?
为何公务机成为单一项目公司的先行受惠者?事实上,对公务机的巨大的消费需求虽然暗流涌动但仍深埋在地下。
这个略带神秘色彩的高端产品,其背后复杂的购买手续和执管程序,更是让一些有意问津者望而却步。
不过,中国公务机市场的迅速发展是迟早的事。
银行系租赁公司的适时介入也有望成为市场的全新推动力。周巍表示,对于民航这个高资本和高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来说,买方特别是单个买方根本无法影响供应商行为。而租赁公司尤其是银行系租赁公司的强大资金实力,将有力地撬动这个市场。
融资租赁是国际公务机市场通用的融资方式。其的介入,使购机代理等流程的专业化成为可能。
此外,与民用航空市场相比,由于公务机市场相对较小,外资参与中国公务航空业的积极性目前还比较欠缺,这是国内资本的一大契机。
业内人士介绍,全球知名的公务机制造商除庞巴迪公司在中国有直属销售机构外(由于该公司在中国还有火车机车以及支线飞机业务),其他诸如湾流宇航、雷神公司以及达索公司仅仅在中国设立了1-2名代理人。从市场投入情况可见,中国市场的重要性或成长性并未如其鼓吹的那般。
SPV意在风险可控
除规避高税收,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闸的另一背景,在于风险隔离。
同样以公务机租赁为例。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一年多以来全球公务机售价大跌,飞机交付时间也大为缩短。
周巍介绍,降价幅度少则几百万美元,多则上千万美元。仅这一项就可覆盖未来几年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就是说,即使需要出售公务机来控制租赁公司的风险,目前的购入价可能与未来的售价亦相差无几。
而且,已有迹象表明,公务机价格下降率呈减缓趋势。抢先拿下一批机位并与全球主流公务机制造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意味着价格优势的形成。
但作为一个新业务品种,由于历史数据缺乏,风险模型构造困难,风险控制有相当难度,尤其是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在运营过程中某些不可预见的、突发的和偶然性的风险。比如,船舶发生事故,溢出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物质而造成污染,以及因污染而产生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飞机租赁公司可能会遭遇第三者责任损害赔偿的巨额索赔,等等。
所有这些特殊情况,都可能使租赁公司面对巨额赔偿的风险。设立项目公司,使每一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每个项目公司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便可有效隔离风险,符合银监会关于“风险可控”的要求。
周巍对记者解释称,项目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将租赁公司对业务的法律责任锁定于对项目公司的出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资产彼此阻断,相互分离,这能保证项目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对租赁公司资产无溯及力。
更重要的是,设立项目公司,可以保证母公司(即租赁公司)灵活处置资产,安全退出。
现阶段资产价值和价格严重背离,资产价格处于低位,此时拥有资产更安全,价值上升空间更大。当价值重回正常或升上高位时,母公司既可以采取出售部分或全部资产的办法,也可以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完成对资产部分或全部地处置,实现母公司预期的资产增值收益,保证母公司安全退出通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