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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市场遭遇严格机构准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4日 00:30  21世纪经济报道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保护信用信息主体 征信市场遭遇严格“机构准入”

  本报记者 耿雁冰 北京报道

  9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11月1日之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3种方式提出意见。

  2008年出台的央行“三定方案”,实际上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央行统计,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

  “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是影响国内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前各个地方都是根据自己的理解,结合本地的情况来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此次征求意见稿,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说是一件好事。”中国市场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明告诉记者。

  作为国内较大征信规模企业的负责人,新华信联合总裁和CEO张世卿认为,征求意见稿里面还有很多“点”要琢磨。“不能给征信企业带上紧箍咒。”

  中国征信业现状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

  目前信息采集范围已拓宽至企业参保信息、电信缴费信息、法院诉讼判决信息和执行信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以及企业环保信息等等。

  据中国市场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各类中资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总量居高不下,企业间拖欠在一万六千亿元人民币以上,海外账款拖欠在千亿元人民币级别。而在张世卿看来,一家企业被赊欠款占销售额的10%都是正常的。

  尽管如此,征信行业一直无法做大,企业要求“市场开放”的呼声也不断。

  “个人征信业务目前基本由央行来做,而且只能由央行来做,现在的情况是,我们很担心企业征信这块业务。”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的对象为买卖双方的企业,而央行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让他们感到无形压力。

  1999年7月,在上海市信息办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动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核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组建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中介机构。

  2003年,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

  今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入股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且草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当时央行征信中心两位主任、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的副主任悉数到场,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股东方代表出席了草签仪式,可见对此次入股的重视程度。

  中国目前有三百多家各类征信公司,除了数家起步早、实力较强的征信公司外,大部分征信公司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都比较弱。

  面对新华信、邓白氏、华夏国际等几家公司占据中国大部分征信市场份额的情况,其他各种类型的征信公司与各大征信公司或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公司携手合作,从事细分市场分工。

  保护信用信息主体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

  此外,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如果征信机构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此次征求意见稿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采用法人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分立、合并,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设立征信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和审批程序、高管的任职条件、征信机构的退出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上,征求意见稿采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区别对待的原则思路,即除中国征信中心外,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一般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仅要求征信机构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时则应当取得其同意。

  现行管理体制下,50%以上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信用信息(征信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财政、商检、税务、外经贸、邮政、环保、银行等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还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来自于市场,包括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等。

  “但支撑征信公司正常业务的信息没有公开,靠征信机构自己去采集。”张世卿说。

  “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对个人信息着力保护,也就是说征信条例规定哪些信息能够采集,哪些信息不能采集。至于说这些信息怎么来,不是这个条例关注的对象,而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征信行业是难以为继的。”中国市场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明说。

  事实上,业内机构多年来呼吁创造合规数据采集环境,这个问题并未解决。“没有合法渠道获得这些数据,结果就是各家机构只能各显神通。”一位业内人士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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