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韩瑞芸
与3天前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配套,7月30日,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至此,银监会希望通过上述两个办法和一个指引,规范银行所有对公类贷款业务。
众多业内人士看来,上述两办法和一个指引无疑是为了防止银行贷款资金被挪用而出台的。坊间猜测,近数月来国内股市、房市大幅走高,与贷款资金违规介入有莫大关联。
对此,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上述办法和指引的立法重点确是为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但这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银监会政策法规部早在2007年就开始草拟上述两个办法和一个指引。目前,银监会正酝酿制订个贷管理办法,以规范银行对个人的贷款流程。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据此,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将全部纳入这一办法进行管理。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参照该办法。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暂不执行该办法。
“要防止贷款被挪用,就要实现全流程贷款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因为贷款挪用的风险会出现在整个贷款流程中,任一个环节做不到位,都会导致贷款的挪用。比如,贷后管理方面,贷款企业由于效益好、资金回笼快,就有可能造成贷款挪用。”一位业内人士说。
事实上,上述两个办法、一个指引全部强调了贷款全流程管理,比如要求银行将贷款各环节逐一分解、落实责任、有效问责,在强调贷款合同内容全面性的同时,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并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流动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上,征求意见稿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区分标准在于,单笔支付超过贷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同时,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征求意见稿也要求银行对其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值得商榷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借款人符合这四个条件,即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不过,这一条款是否可行仍需探讨。国内银行机构此前多年形成的一个普遍现状是,将大额、长期、利率较高的固定资产贷款,分批分期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成为事实上的循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