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韩瑞芸
7月27日,银监会公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
其中,此前公开征求过意见的《暂行办法》地位相对特殊,既是银监会2009年的第2号令,也为《指引》的立法依据之一。
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随着今年银行信贷投放,特别是固定资产贷款投放猛增,很多金融机构暴露出“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而外界对于贷款资金被挪用,甚至流向非实体经济的可能性也有颇多质疑。
而《暂行办法》明确了贷款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同时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的多项内容,并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将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其中,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相当于“实贷实付”的方式,可以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严防信贷挪用
保证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止挪用,这是《暂行办法》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对此,《暂行办法》在贷款合同、银行内部岗位设立以及支付方式等一整套流程上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地,在贷款合同方面,文件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银行内部问责制方面,文件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用途。
而在支付方式上,《暂行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暂行办法》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并收到22家机构和11位个人的意见反馈。意见多集中认为,征求意见稿中,防止贷款挪用的相关规定容易被变相突破,比如上述500万元的金额限制,有可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来突破。
于是,银监会在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增加了第29条,规定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暂行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贷款支付管理规定,由于其“不发放、不计息”的原则,事实上还能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
与此同时,对于项目启动资金问题,《暂行办法》并未有附加规定,但明确要求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定。
不过,《暂行办法》所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有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提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将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
项目融资采取银团方式
《暂行办法》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而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在《暂行办法》所辖的上述四大类“固定资产投资”中,银监会又单列出“期限长、金额大、参与者众多、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单独规范,并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指引》明确强调银团贷款原则。“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指引》也首次对项目融资进行了明确定义。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信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按照国际惯例,《指引》将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也参照执行。
由于项目融资期限较长,《指引》要求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
《指引》同时强调贷款抵质押以缓释贷款风险。《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