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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投资细则松紧有度 私人银行尚有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9日 03:18  21世纪经济报道

  实习记者  张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史进峰

  7月8日,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后,银监会有关规范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正式公布。

  这一纸通知,部分打消了此前商业银行关于收紧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过分担忧;不过,禁止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或基金等条款,仍被认为较严厉。

  某股份制银行私人银行部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该《通知》是银监会自2008年4月份针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进行普查以来,一系列监管措施的继续。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细则很多条款都做了弱化处理,这个结果更多地是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利益博弈的一种结果。”

  投资二级市场和PE禁令玄机

  此次关注的焦点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做了严格框定是否有所松动。

  《通知》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部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商业银行除打新股类产品外,严禁投资其他股票类理财产品、PE、类基金类产品。这是监管层在股市回暖的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一记监管重拳。

  然而,第二十条规定中,仍然为商业银行开了一道口子——“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之所以给私人银行开出一道口子,是因为自2008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亏损严重,但遭投诉多来自5万元左右的中小客户;从产品种类来说,零售银行的产品亏损较多,私人银行相对较少。同时,私人银行产品发行量并不是特别大,且监管机构和银行在相关产品审核和设计过程把关也很严。”中信银行上述人士表示。

  “私人银行客户需求大,且风险承受能力也高于其他客户。”西南财大金融学院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张星认为,此规定相当于将高资产净值客户排除在外,但是到底多少资产的才算高资产净值客户,规定却很模糊。

  与此类似的模糊规定,并不鲜见。例如第五条,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弱化表内监管与信贷资产投资

  张星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最大的一条是第九条关于将保本类理财产品纳入表内监管的规定,原先严厉的规定现在已成为原则性的条文。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要求银行发售保本理财产品,产品到期日先于理财资金投资到期日,理财资金投资风险没有全部实质转移给投资者,而由发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承担部分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应将理财资金以及投资的资产纳入银行表内核算管理,并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最终细则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尽管此前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保本类产品绝大多数都已移入表内,但以往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将一些风险较大、规模超出监管指导范围的贷款挪到表外的做法屡见不鲜。

  交通银行一位理财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银监会之所以在一些举措上做出弱化处理,是因为监管层的主要目的仍是寄望于通过对投资方向进行限定,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表内表外业务其实是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另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出台的细则对理财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信贷资产、发放信托贷款的规定要宽泛得多。

  以投资信贷资产为例,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境内银行贷款等信贷资产,应符合五个要求,其中之一便是所投资的银行贷款应为正常类且内部评级为优质的贷款,其他信贷资产的内部风险评级应在AA级以上;而最终出台的细则只简单规定“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即可。

  “最终出台的第11、12、13条都是相当于警示作用的,这个对现实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张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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